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同居纠纷 >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怎样救助非法同居中的弱者?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怎样救助非法同居中的弱者?

核心提示:同居已成为一种趋势,两个人既可以省下房租也可以经常在一起。那么,同居关系是如何认定的呢?在非法同居中的弱者应该如何救助呢?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同居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1、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2、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4、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怎样救助非法同居中的弱者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纠纷

原、被告双方同为阳新市人,于1995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在原告父母家,其时被告在单位停薪留职,在外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原告则没有单位上班而是帮助被告开车运送相关材料,同居期间被告收入的部分交由原告管理、开支。1997年12月原告开车与被告到外市办事时发生车祸,原、被告均受伤,但被告受伤严重而脸部毁容。被告伤愈出院后,原告提出与被告结婚需购买住房,为此双方于1998年11月26日到某住宅开发公司求购一套商品房。同日以原告名义与该住宅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购买协议书”,购买位于阳新市长溪区海天大厦2栋3单元4楼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并以原告的名义先期支付购房款6万元。1999年7月21日又交清了尾款36640元后,住宅开发公司将该房交付给原、被告双方,随后双方又投入2.1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双方同居至1999年底,2000年元月被告以双方的名义办理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居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2000年3月20日原告在新房留下一纸条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结婚生子。双方很少来往,原告回到阳新时曾劝被告搬出该房,但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与被告就该房的处理进行了协商,原告提出如果被告要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则必须补偿原告7万元,并支付居住10年的房租费6万元;或者该房归原告,则由原告补偿被告7万元,但双方争吵后未能达成协议,从而酿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办理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办证相关费用5050元全部由原告交纳。对该房屋价值双方均不愿进行评估。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同居4年,期间被告外出承包合同,原告负责运送材料,同时也为被告管理经费,双方同居期间的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原告一人,但签订购房协议时被告亦在场,被告称因双方系恋爱关系而未签名亦未同原告计较,应当是真实的。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为双方署名,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升值和折旧因素,且双方又不作价值评估,而原、被告在诉讼前曾就该房如何处理时发生了争议,原告在争议时向被告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

【评析】

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与被告自199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1999年底。在此期间,被告的主要工作是外出承包工程,原告则配合被告联系业务、采购建材并开车运送一些工程物资,同时也为被告管理、开销部分经费。因此,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主要是为准备结婚所购置,虽然在购房协议上只有原告的签名,2009年3月27日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的产权的所有人为原告一人,但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场,在2000年元月为该房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署名也是原被告双方的名字,故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该房在购买时双方出资96640元,双方认可装修开支2.1万元,考虑到房屋升值、折旧因素和双方争议时原告曾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原告称被告居住该房达10年之久,要求被告支付房租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同居纠纷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两个小孩子,她现在想再嫁,但是她家产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诉她吗,用什么理由起诉她,我们没有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先起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法院判决小孩由你抚养,你老婆需支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同居关系如何认定?怎样救助非法同居中的弱者?“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同居关系认定的方法以及救助非法同居中的弱者。关于同居关系认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同居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怎样救助非法同居中的弱者?        同居纠纷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