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关系。同居期间的或者纠纷,可诉讼解决。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二、处理同居纠纷的注意事项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与孙某于2001年相识后,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之下便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于2002年12月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于孙某名下,为此王某出资62000元,孙某出资4100元。双方在购房后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生活在一起要互相信任、互相关照,如一方死亡或提出分手,该套房屋即归对方所有。现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对于王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对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认定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并以王某首先提出分手为由,将该房屋判归孙某所有。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认为争议房屋应为双方按份共有,并要求孙某返还其出资款62000元。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协议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同居生活的行为,虽然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但亦不为我国法律禁止,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为购房出资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条规定即为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协议。双方出资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孙某名下,但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所购房归一方所有的条件是另一方死亡或提出分手,本案系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不能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诉至法院,亦即由王某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房屋理应全部归孙某所有,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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