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傅某与被告罗某原系夫妻,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08年5月2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前被告对原告说如果原告名下没有住房则可以依法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原告信以为真,故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归被告罗某所有”。离婚后,原告得知自己并不能享受低保待遇,遂以被告在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为由于同年7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要求依法重新分割财产。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中是否能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双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进行的合意,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重大误解、欺诈等)而订立的,就应当允许受损方提出撤销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在订立该合同时基于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存在着认为自己在离婚以后能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这样的预期利益的期盼,从而促使其作出对共同财产即房屋所有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且这种认识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的,本案应认定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依法撤销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重新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原告诉称其放弃产权的意思系基于错误的认识的理由并不充分,此案即使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构成重大误解也不能证明被告有欺诈的行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知,本案以不能享受低保为由要求重新确认的理由并不能必然导致该协议的可撤销,欺诈理由不能成立,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即排除了欺诈、胁迫这两种情形以外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均应当依法支持。而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本案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自己的错误认识,但综合分析本案情况,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首先,被告并不能决定原告离婚后能不能享受某种待遇,在这个问题上,被告即使发表的也是个人观点,提供的也仅仅是参考意见、小道消息,要论被告恶意欺诈理由不充分;其次,处分该财产也并未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正是想通过这样一个处分房屋的真实意思从而达到后面的目的,如果说,原告可以享受低保的待遇,那么原告就不会提起诉讼。而正如前述,享受低保不由被告的决定而是要按政策的规定,原告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充分的认识。原告在未经了解核实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草率处分权益的行为是由于其自身的严重过错,本案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无权利分割,其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当中诸如当事人以假离婚获得单位分房、假离婚分户以利拆迁等行为屡屡发生,在未遂其愿时诉诸法院解决的也不在少数,但其提出的以欺诈等理由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却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中是否存在欺诈则可以把握这样两个原则:一、欺诈方有没有作出具体的虚假承诺;二、这种虚假承诺是不是必然地导致了受损人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关于婚前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