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方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传统风土人情,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具有直接过错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实践中,如果婚姻当事人调查收集到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足够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过错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分割财产时有所倾斜,多分财产,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有婚外情一方给付损害赔偿金。
另外,遭受家庭暴力一方离婚时可以多分割财产。一般受害人能分到的共同财产不低于60%;如果加害方转移财产的,受害方分割财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二、夫妻一方能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吗?
事实上,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换而言之,一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平等权利。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早已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对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只有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据此作出少分或不分的裁决。
既然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并不影响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权利,那么没有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否享有什么特别的权利保护?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损害赔偿,而非人们普遍认为的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同时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的过错行为只有前述四种情形。
【基本案情】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妻拒离婚丈夫告上法庭
家住金寨县桃岭的彭强(化名)夫妇,结婚后育有两女,长女彭英(化名),现年20岁,小女彭花(化名),现年17岁。彭强夫妇本来感情挺好,但是自从2008年其妻子在上海遭遇交通事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彭强对妻子的感情逐渐开始冷淡了。
两年前,当彭强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时,则遭到了伤残在家的妻子拒绝,后经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虽然两人婚姻关系得以保存,但已名存实亡,夫妻关系一直是“冰火不相容”。
2011年2月起,彭强外出打工就常年不回家,还不时有传闻称他与别的女人关系暧昧,但其妻子因念情一直不相信,去年12月彭强再次提出离婚,但还是遭到了妻子的拒绝。彭强无奈之下,索性向法庭提起诉讼离婚,想通过法院来解决。
女儿作证父亲“出轨”
在庭审过程时,正当法官在询问彭强离婚的理由时,他的两个女儿突然出现在法庭上,面对法官竟当众向母亲“告密”,称有一天下午五点左右,她们到传闻中的父亲的“朋友”小云(化名)住处找他。
“当我敲门前,小云家中的灯都还是亮着的,我们一敲门灯就熄了。”两女儿说,过了许久,小云才穿着睡衣出来开门,“我们说要找我爸爸,她说不在,正当我们要往屋里闯时,父亲走了出来”。
随后,彭强的姐夫张某也作证称,常看到彭强、小云两人在一起,还看见过两人手拉手一起走路。对此,彭强仍百般抵赖,称两女儿所说的情况不属实。获知这些情况后,彭强的妻子伤心过度,哭着同意了离婚,但随即以丈夫有错为由,提出了补偿1.5万元的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两女儿的证词予以确认,3名证人的证词无矛盾的地方,且相互印证,法院给予确认,并作为调解依据。并且此案中彭强在其妻子伤残过后,没尽到扶助的义务,因此对其妻提出的1.5万元补偿要求予以支持。
法院还考虑到彭强与小云关系暧昧是导致彭强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彭强有过错,因此在最后的财产分割时,给予了彭强的妻子适当的照顾。
小编结语: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为了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倾斜,法官可能从自由裁量的角度出发,会考虑对无过错的照顾。更多过错方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