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人认为,对子女探视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并不利于被探视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视行为的根本标准。那么父或母探视子女一旦被强制执行,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为如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视子女,或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视子女而受到处罚,都无异于离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本质上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在子女探视上的延伸和继续,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慎用。
也有人认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上述意义则难以实现,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
【案情】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由于男子无法行驶对女儿的探视权拒绝支付抚养费,后来被孩子起诉,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男子郭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女小美,现刚满四岁。2012年7月郭某与蒋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协议小美由蒋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且可于每月第二、四周探视小美各一次。因郭某与蒋某离婚时矛盾较大,离婚后郭某及郭某父母去看小美时,经常与蒋某发生争吵,2012年春节过后,蒋某开始拒绝让郭某及其家人探视小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甚至报警处理。
2013年3月起,郭某开始停止支付小美抚养费,直至今年4月,蒋某以小美名义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小美自2013年3月起的抚养费,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郭某到庭后表示自己继续支付小美抚养费,但要求蒋某配合行使探视权。后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协议,郭某同意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愿意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支付小美今后的抚养费,蒋某也当庭表示以后会配合郭某探视小美,双方还就探视时间及方式做了更细致的约定。
【法官提醒】
抚养费义务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离婚后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实际生活所需,而探视权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即离婚后探视子女是父母的权利,除非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才可中止探视,且是否中止或恢复应由法院依法裁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拒绝,更不得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进行阻挠。当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产生冲突时,应从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寻求法律途径,不要采取停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激烈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等极端方式,给孩子的成长和心灵造成伤害。
小编结语: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是毫无异议的。但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仍值得探索。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