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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的依据是什么呢?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核心提示:同居期间时间长了就会出现磕磕碰碰的时候,就会产生很多的矛盾。最主要的矛盾就是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那么同居期间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依据的是什么原则呢?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呢?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依据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依据哪些?

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依据哪些?对于只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法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要进行协商来解决处理此事。

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哟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关于孩子抚养,婚姻法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一)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该由母亲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二)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方或母方去逝后,有合法的继承权,任何吧得予以剥夺。

(三)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支付数额及方式,可依法执行。

忽略法律的作用,凭借着一时的感情不领取结婚证书以同居关系长期的生活在一起,当感情破裂,导致分手时,发现不仅婚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涉及到财产,子女抚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纠纷

原、被告双方同为阳新市人,于1995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在原告父母家,其时被告在单位停薪留职,在外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原告则没有单位上班而是帮助被告开车运送相关材料,同居期间被告收入的部分交由原告管理、开支。1997年12月原告开车与被告到外市办事时发生车祸,原、被告均受伤,但被告受伤严重而脸部毁容。被告伤愈出院后,原告提出与被告结婚需购买住房,为此双方于1998年11月26日到某住宅开发公司求购一套商品房。同日以原告名义与该住宅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购买协议书”,购买位于阳新市长溪区海天大厦2栋3单元4楼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并以原告的名义先期支付购房款6万元。1999年7月21日又交清了尾款36640元后,住宅开发公司将该房交付给原、被告双方,随后双方又投入2.1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双方同居至1999年底,2000年元月被告以双方的名义办理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居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2000年3月20日原告在新房留下一纸条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结婚生子。双方很少来往,原告回到阳新时曾劝被告搬出该房,但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与被告就该房的处理进行了协商,原告提出如果被告要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则必须补偿原告7万元,并支付居住10年的房租费6万元;或者该房归原告,则由原告补偿被告7万元,但双方争吵后未能达成协议,从而酿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办理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办证相关费用5050元全部由原告交纳。对该房屋价值双方均不愿进行评估。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同居4年,期间被告外出承包合同,原告负责运送材料,同时也为被告管理经费,双方同居期间的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原告一人,但签订购房协议时被告亦在场,被告称因双方系恋爱关系而未签名亦未同原告计较,应当是真实的。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为双方署名,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升值和折旧因素,且双方又不作价值评估,而原、被告在诉讼前曾就该房如何处理时发生了争议,原告在争议时向被告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

【评析】

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与被告自199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1999年底。在此期间,被告的主要工作是外出承包工程,原告则配合被告联系业务、采购建材并开车运送一些工程物资,同时也为被告管理、开销部分经费。因此,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主要是为准备结婚所购置,虽然在购房协议上只有原告的签名,2009年3月27日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的产权的所有人为原告一人,但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场,在2000年元月为该房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署名也是原被告双方的名字,故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该房在购买时双方出资96640元,双方认可装修开支2.1万元,考虑到房屋升值、折旧因素和双方争议时原告曾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原告称被告居住该房达10年之久,要求被告支付房租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的依据是什么呢?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依据的是什么,以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依据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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