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子女的权利。2001年4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首次明确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的性质
探视权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从其成因分析,探视权主要具有下述四个特性:
1.亲权性。探视机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体现着人伦的内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权内容,不因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而被强制割裂,或因其他法律事由归于消灭。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具有财产性,如股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利,但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而探视机却不同,权利人通过行使探视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
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探视权是~种多方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权利人、子女及原来的配偶。如果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适宜行使探视机的情况,权利人当然享有探视权,他人无权干涉。从这种意义上看,探视权是一种形成权。但是,由于探视权的独特性,如果没有原来的配偶的协助,或者其加以阻挠,那么它往往就无法得以实现。同时,探视权行使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从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征求其意见。因此,从上述情况分析,探视权存在这样三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与原来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原来的配偶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都是其中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从理论上分析,将探视权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是片面的。因为揉现权不仅仅是为了通过经常性的探望来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关心、照顾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长,这也是父或母一方应尽义务。因此,探视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网友咨询:离婚子女探视权咨询
我离婚近一年了,儿子现在三岁半,当时儿子的扶养权给了男方,我有探视的权力,可是这一年来男方一直不让探视,已经搬了家,也联系不上了。儿子的扶养费我也无法给付,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探视权如何履行?扶养费这样拖着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你确实与男方无法联系协商履行探视权和提供抚养费的义务和权利的话,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如果你的探视权和提供抚养费的义务和权利是原先由法院判决的,现在男方不执行的话,那男方就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了。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小编结语: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性质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