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一)首先,同居开始之前:同居前,应该委托律师签订《同居合同》,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避孕责任和后果承担、等问题,还可以约定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约定双方结婚的条件。上述所有这些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其次,同居关系稳定后: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因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除外);同居关系稳定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互立遗嘱,并请求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
(三)最后,同居关系结束后:结束同居关系,应聘请律师见证。律师作为来自民间的法律人,在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定的空白之处,应该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
二、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谁抚养
(一)受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三)具体规定: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黎某和被告李某认识自由恋爱,于2011年3月13日举行婚礼、摆设了婚宴,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宴后,原、被告及被告的母亲、胞妹搬到新建的三层房屋居住。期间,由于被告与另一女子来往过密,原告对此不满,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12月21日签订《婚前婚后协议书》,约定:1.双方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2.原告曾帮助被告建房、购买家私电器,由被告补偿原告20万元,房屋及屋内的一切家私电器原告不能带走; 3.双方共同债务为12万元,由双方各承担6万元。
黎某咨询廖律师,廖律师认为本案可以通过走司法途径保障原告20万元的合法权益。廖律师接受黎某委托后,《婚前婚后协议书》体现合同自由,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应对双方有约束力,而且原告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属于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原告黎某属于无过错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议不成的,法院应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最后,法院认可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
提醒:
别随意在协议书上签名,不然自食苦果。而且现在较为多的一种现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了让对方继续与自己生活,签订所谓的承诺书,廖律师提醒各位,请认真看看承诺书的内容,若对承诺书的内容有异议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先咨询律师后再签订。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同居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谁抚养?”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同居我们我们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以及同居期间孩子的抚养问题。关于同居时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