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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执行探视权案件应注意什么问题?

核心提示: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生活中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怎么避免问题的发生?下文,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执行探视权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要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为主要手段。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其目的是使权利人实现其依法享有的探视权。在此类案件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一般会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合理安排,不存在无力执行的问题。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甚至阻碍权利人行使探视权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性的因素,又有当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观念不强的原因。同时,此类案件还会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所采用的执行方法、手段妥善与否,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影响。如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则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可能使被执行人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也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针对以上情况。执行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从排除思想障碍人手,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此外,对权利人也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对子女灌输对方对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等。

2.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使执行过程顺利进行。每一类案件的实际履行,都有其特定的方式。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由于它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和重复性,且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方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探索适当的方法、手段,以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我们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然会对探视的时间作出规定,但这往往过于笼统,不可能对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量化和细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安排一个固定的时间、地点,让权利人将子女领走,并让其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将其送回,由执行人员交给被执行人,这种方式可能较为妥当。同时,为了反映执行的情况,执行人员须对每次执行过程记录在案(为了工作方便,也可制作一张表格,每次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有条件的法院也可对之进行拍照、录像,以使存档保管。

3.运用法律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与其他执行案件相比,由于探视权案件具有起因上的复杂性,时间上的持续性等一系列特殊原因,我们倾向于尽可能地通过非强制途径加以协调解决,以便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但执行时仍须辅之相应的法律手段,以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用足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我们知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具体的财物和行为,而不是人本身。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未成年人安排与权利人相见,是一种交付行为,但由于这种交付的现象“有血有肉”,在法律上是享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果我们强制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的地点与权利人会见,则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网友咨询:探视权案件执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探视权委托执行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视权执行案件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根据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探视权利向法院申请要求原配偶容忍并协助其探视子女为内容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执行中将有别于其他金钱支付、行为等执行案件,具有其独特的特性:

1.执行标的不明。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内容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2.执行时间长久。其他民事案件均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除定期支付抚养费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探视权执行期间具有持久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长期有效,具有反复性的特征;

3.探视权执行案件的执行是为了保障享有探视权利的父或母一方的监护权得以实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他(她)的监护权就不可能得到实现,所以探视权执行案件的执行是为了保护探视权,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途径;

4.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妨碍,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在探视权纠纷案件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义务协助权利人行使探视权”。在这里,法律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协助确定为一种义务,具有强制性。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正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协助、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一方。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对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其基本手段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限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其履行完毕。再者,还可运用停止侵害、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探视权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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