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后以前送的财物能要回吗
分手以后以前送的财物到底能否要回,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规定:
1、恋爱中正常花费,一般不予退还: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2、例外: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二)赠与物性质特殊的话,具体分析: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三)法律保护方面:所谓分手费等纠纷都是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我国法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也是不予保护的。
二、一方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一)首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分手费其实就是双方自愿的协议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先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二)其次,“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三)最后,“分手费”的提法,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网友咨询:非法同居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小孩的抚养问题
04年我爸妈帮了买了房子,是期房,当时他们付了首付款14万,贷款贷了10万,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我和他05年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酒席,但是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证。06年生下一个女儿。我们同居后,我和他一起还贷款,有时我爸妈也给我们钱还,帮我们分担点(但没有写下字据)。现在因为他整天出去赌,玩的整夜不回家,我提出解除这关系,不能和他一起生活了。为此,双方大人还调解过,他也写过保证书什么的,但是死性不改,过了段时间又恢复老样子,我真的不能忍受了,要解除这关系。但是他现在提出房子说房子是我们两人的共同财产,要按照一人一半来分,请问这合理吗?还说要小孩,其实小孩要是假,其实是为了那笔抚养费,还要我赔偿他几年来的青春损失费。我现在就想知道,房子他说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合理吗?房产证是我的名字。如果判,女孩一般是判给谁的?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房子不属于你们共同财产,但一起还得贷款要平均分割,关于孩子抚养权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判的话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据你所说他有赌博的恶习,如有证据证明他屡教不改孩子判给你的可能性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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