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财产该归谁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三)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四)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五)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六)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七)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八)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二、如何避免同居期间财产纠葛
同居期间,毕竟不同于结婚,所以财产上的纠葛还是尽量避免,本人总结自己的经验,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财产约定。
(二)对自己购买的东西留好相关的证据。
(三)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东西,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四)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东西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外,总结起来就是:在同居期间最好让财产最大程度的独立,不要让感情冲昏了头脑,不要自己欺骗自己。非法同居终究还是非法同居,永远不能跟合法的婚姻关系相比。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起纠纷 争夺儿子抚养权成焦点
麦小珍与毛作青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男孩,由于同居初期双方的关系即不融洽,共同生活不久即产生矛盾,非婚生儿毛介华出生后,麦小珍索性回娘家居住,想以此取得毛作青的关心,不料,毛作青只关心儿子,对麦小珍仍然冷淡。近日,麦小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非婚生儿毛介华随原告麦小珍生活,由被告毛作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毛介华18周岁止。
据查,原告麦小珍与被告毛作青于2009年10月2日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2月同居,2011年8月18日生育了一男孩毛介华。儿子出生后,原告麦小珍与儿子毛介华在被告毛作青家生活,2012年春节后,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原告麦小珍便带着儿子毛介华回娘家居住、生活,由此引发纠纷。
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原、被告双方均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
原告诉称: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合,过错责任在被告方。儿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儿子应由原告抚养。同时,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因此,儿子判由原告抚养有法律依据。
被告则辩称:1、儿子随被告生活比较适合。因为原告没有适合原告与小孩生活的居住条件;2、原告方带着小孩没有生活来源和经济来源,即使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原告与小孩也没有办法正常生活下去;3、从教育方面来看,被告居住地的学校比原告居住地学校强很多;4、从经济方面来讲,被告方有固定收入,没有其它负担;5、被告父亲也愿意照顾原告与被告所生育的小孩毛介华。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且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麦小珍与被告毛作青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于非婚同居。该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事宜,应参照婚姻法有关婚生子女抚养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原告麦小珍于2011年3月18日非婚生育了一男孩毛介华,之后,非婚生儿毛介华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已有一年多月时间,如改变其生活环境,则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且原告麦小珍强烈要求非婚生子毛介华随其生活,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未超出被告的负担能力,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网友咨询:同居纠纷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两个小孩子,她现在想再嫁,但是她家产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诉她吗,用什么理由起诉她,我们没有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先起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法院判决小孩由你抚养,你老婆需支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同居期间财产该归谁?如何避免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同居期间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以及避免同居财产纠纷的方法。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