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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有什么方法?视权案件执行难对策有哪些?

核心提示: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不仅需要从立法层面上明确探视权相关权利义务的内涵,而且要立足执行实务提出完善探视权强制执行制度的对策建议,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小编在下文为您总结了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具体方法,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明确探视权和协助义务的内涵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虽规定了有关个人和单位负协助执行的义务,但此规定中责任主体不明确,且仅局限于对人民法院执行的协助,并未涉及对权利人探望的协助,笔者建议作为探视权条文中的附属内容予以规定,以利实践中保护探视权的行使,约束其对探视权行使的阻却。

(二)建立侵犯探视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探视权案件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一定数额的金钱惩罚,旨在促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切实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减少探视权纠纷的发生。但上述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只适用于专门起诉行使探视权的案件;(2)探视权人必须是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视而遭到拒绝,且这种拒绝是无理的;(3)若探视权人的行为符合探视权中止的条件时,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以此拒绝其探视,并向法院起诉中止探视的,探视权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设立疏导教育前置程序

正如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前置,探视权纠纷案件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矛盾延续的反映,若在执行过程中方法不当,很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笔者建议设立疏导教育前置程序,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要首先对当事人做好说服教育思想工作, 让当事人认识到探视权的实现根本目的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其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氛围,尽力弥补和减少因父母婚姻的破裂给孩子的伤害,主动履行协助义务,并能将积极的履行态度保持下去,从而从根本上克服此类案件长期性、反复性的弊端。只有对于那些经过疏导教育后仍无故阻挠、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才适当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  

(四)细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中止执行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探视权中止执行的标准,对却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极易造成实践中探视权中止的滥用,不仅损害探视权人的关心、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基于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标准:(1)探视人患有精神疾病,丧失行为能力的;(2)探视人有传染性疾病,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3)探视人有酗酒、赌博等恶习的;(4)探视人对子女有骚扰、暴力倾向的;(5)探视人有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6)探视人利用探视机会藏匿子女的;(7)探视人有其他危害子女利益行为的;(8)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本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拒绝探视的。

(五)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扩大协助执行人的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协助执行人的规定,不仅仅是指被执行人本人,还应当包括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作为未成年子女实际抚养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当地妇联、派出所及未成年子女所就读的幼儿园、学校等社会机构。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与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好友配合,由其出面疏导,共同解决矛盾;也可邀请父母所在单位、妇联、居委会、派出所等作为法院执行此类案件的协助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工作。

网友咨询:孩子探视权起诉胜诉后男方仍不执行,是不是孩子(11岁)的意愿能决定抚养权归属?

离婚(协议离婚)时我(女方)不具备抚养条件,现在具备了,而且离婚到现在(一年以上的时间)男方不让我探视孩子。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寒、暑假归我照顾孩子,男方拒不执行,起诉胜诉后男方仍不执行,此理由是否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如果不行该如何界定。

补充说明:男方无不良嗜好,有工作、但时间不固定,孩子交给他父母管(他们同住),孩子的奶奶30年前有精神病史(无法取证),现在基本与常人无异。我与男方不在同一城市。

另外,问:是不是孩子(11岁)的意愿能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探视权和变更抚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起作为因果关系处理:

1、关于探望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你只能要求法院对你前夫极其家人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你的探望权。

2、关于变更抚养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你才能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如果你能证明与你孩子共同生活的对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等情况。

3、建议:在探望权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抚养关系上,如果孩子愿意给你一起生活,并证明你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当然你如果能证明对方的父母存在精神病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也可以起诉,但可能取证较难。

小编结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探视权。对此,我们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加快立法完善的步伐,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视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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