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文化,积极推动婚俗改革,促进首都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四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第二章 公告提示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示颁证服务内容,提示当事人参加结婚登记颁证仪式的着装、可邀请亲友参加及摄像拍照等注意事项。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在每对结婚登记办理完毕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增加颁证仪式个性化环节或邀请亲友参加的,应提前现场预约。
第三章 颁证场所
第八条 颁证仪式在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厅内进行。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颁证厅,颁证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第九条 颁证厅应宽敞、明亮、整洁;室内装饰应体现庄重、温馨和神圣的氛围。
第十条 颁证厅内应设置国徽、国旗。国徽设置于背景墙正中,国旗设置于国徽右侧,国徽下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字样。
第十一条 国徽正前方应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应标明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婚姻登记标识和登记日期。
第十二条 颁证厅内应摆放座椅,设置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配备音像、灯光设备。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设化妆室、更衣室。
第四章 颁证员
第十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来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颁证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制发工作。
第十四条 颁证员应为经培训合格、持有《北京市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的婚姻登记员;也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领导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市民担任特邀颁证师。特邀颁证师不需取得资格证书,但应熟悉颁证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颁证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结婚证颁发仪式;
(二)向当事人询问并核实相关事项,告知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三)见证新婚当事人宣誓;
(四)为新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五)祝福新婚当事人。
第十六条 颁证员的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熟悉婚姻登记工作和当地婚姻习俗;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第十七条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颁证员。
第十八条 颁证员的仪容、仪表、仪态要求:
(一)仪容庄重美观,整洁卫生。颁证员应保持头发干净整齐、长短适宜,忌发型怪异。男颁证员应体现传统庄重、自然得体的风格,每天修面剃须,不留胡须;女颁证员应体现庄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风格,化淡妆上岗。颁证员应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口齿洁净。
(二)仪表风格协调,修饰得体。颁证员应着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的工作装,佩戴胸牌上岗,做到整洁庄重、简约大方。
(三)仪态稳重端庄,自然大方。颁证员站姿应自然优美、轻松挺拔,站立时身体端正、挺胸收腹、两肩持平、目光平视、嘴唇微闭、面带笑容;走姿应自然大方、充满活力,行走时上身挺直、头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闭、面露笑容、步伐稳健、摆臂自然、动作协调。
第十九条 颁证员应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氛围,在结婚证颁发给新人前应庄重严肃;在结婚证颁发后,以温馨喜庆为宜。
第二十条 颁证员祝福新人时,要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五章 颁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颁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宣誓:新婚当事人在国徽下宣誓;
(四)发证: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适当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
第六章 颁证词
第二十三条 颁证词(见附件)为推荐版本,各婚姻登记机关可按照民政部关于结婚登记颁证服务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本机关特色的颁证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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