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捉奸拍照之后要求离婚,捉奸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捉奸拍照之后要求离婚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就本案而言,首先,张女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张女作为王某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张女原来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张女进入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李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事后张女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因此张女捉奸拍照的行为是其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虽然此时张女取证的权利与其丈夫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但综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此时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应优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对张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有效并保护了张女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当然,如果本案张女丈夫与李某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宾馆或李某家等张女家里以外的场所,则此时张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就会小于其丈夫(包括李某)的隐私利益,张女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闯入宾馆或李某家中捉奸拍照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
二、“捉奸”取得的哪些证据能到法院的认可?
(一)、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妻子诉丈夫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妻子在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小三与自己的丈夫,谈不到思创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小三的其他权益如名誉前等还有待探讨。那么要看他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政府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因此,根据法官的态度,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叫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吴若等出个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地可能性较大。
(二)、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得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三)、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逝去了狭义的隐私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力,因此,获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小编结语:证据的取的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用捉奸举证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更多捉奸证据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