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职权审查,离婚协议的抚养费内容归属审查范围
无论是通过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离婚,民政部门、法院都应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内容的约定进行职权审查,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致不能对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审查的前提是在兼顾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查的重点是离婚协议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中的需求是否予以了特别关注,是否有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等。对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进行司法审查并由法院径行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的做法,在英美国家已经有了判决先例。
(二)加强能动司法,加大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力度
法院应遵循“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审判理念,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认真审理每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家事案件应调解为上,厘清纠纷“症结点”,找准调解“突破口”。因探视权引发的抚养费纠纷,要消除当事人将探视权与履行抚养义务对等起来的错误观点;因离婚协议确定抚养费问题不合理引发的抚养费纠纷,要说明除非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已经将共同财产折抵了抚养费,否则不能免除相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抚养成本增加引发的抚养费纠纷,要告知抚养费支付方除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负担很重,自己的生活都难以保障,不然应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抚养费等等。找到“症结点”以后,还要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关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打出亲情牌,运用攻心术,就能找到协商解决的“突破口”。
(三)创新社会管理,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要树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该项原则最早由1989年《世界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确立,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是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作为该项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对接条款,《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2001-2010)》均提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2007年6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明确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人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其次是至上而下全面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规划长远发展,都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探索在全社会至上而下全面建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其职能应包括监督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
第三是确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抚养费的确定标准,监督抚养费是否按协议或判决给付,监督抚养费有没有按期如数给付等。对于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有权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必要时也可以代替未成年人提起诉讼。对于不履行抚养费给付的义务人,改变未成年子女追踪义务人经济状况的执行思维,直接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予以公权力介入。
网友咨询:抚养费给付标准
未婚生育了儿子,对方没有给过抚养费,怎么索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规定,直接以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成长的重要问题。解决抚养费纠纷的对策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