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啥要求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
(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抚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二、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有啥后果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
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案例分析
如何认定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女士与2013年9月于家中逝世,李女士生前未婚、无子女,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留下黄浦区房屋一套,其远在海外的姐姐为其遗留房产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李女士的远方亲戚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折价人民币200万元)。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积极到公证处、被继承人生前居委会及被继承人亲戚处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大量详实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被告为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原告并未对被继承人进行过任何形式上及实际上的照顾。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部分遗产。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身在海外,为减少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被告愿意从遗产中支付极小部分份额给原告,但原告拒绝接受。后法院根据被告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精神,能够酌情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主要为二种:(1)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非继承人;(2)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即非继承人已经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被继承人主要扶助。同时,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应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
网友咨询:遗赠抚养协议
经公证处工作人员打印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是否算代书,是否有效。 非遗赠人书写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没有见证人,但有双方签字,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公证处的这个工作人员仅仅是帮助起草和打印一下遗赠抚养协议书,这算是一种代书行为,但不具有法律意义。要使这种代书行为发生法律意义,则必须由这个工作人员以代书人的名义在该协议书上亲笔签名。 遗赠抚养协议并非必须遗赠人亲笔书写,遗赠人可以请人代书,但需经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签字才能生效;遗赠抚养协议书是否进行公正由双方决定,公正不是必经程序,只要内容合法并经双方签字,不进行公正也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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