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能作为离婚诉讼证据吗?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4) “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网友咨询:离婚时电话录音可以算做证据吗?
我想和妻子离婚,可是她不同意,我想咨询一下,怎么才算分居,是分居半年后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 我母亲98年去世时留给我一套房子,我和妻子是2000年结婚,想要离婚这套房子会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妻子承认我去年不在家期间,她带过别的男人回家,发生过性行为,我有给她电话录音,我也有那个男人的电话,离婚时候可以当作证据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 你母亲刘给你的房产应当认定为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该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二、私自秘密录制的磁带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私自秘密录制的语言资料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知,非法证据包括两类:
一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和所取得的证据;
二是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采用暴力、胁迫、欺诈等方法或者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的住所进行窃听录制所获取的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你私自秘密录制语言资料本身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话,即为取证方法合法,这磁带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规定,存有疑点的语言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有其他的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但又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会确认其具有证明力。
由此认为,只要你的录音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对方对你提供的语言资料提不出疑点或提出疑点被鉴定部门排除,人民法院是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
如果你还能够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人证言,两种证据相互佐证,人民法院肯定会确认你的语言资料的证明力。
小编结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更多录音能否作为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