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应注意事项
【案情】徐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于2004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徐先生在二环内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一居室住房。婚后为了养育子女并改善住房条件,徐先生以135万的价格卖掉了该房产,并在一个月内以130万元的价格在稍远的顺义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2011年6月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徐先生委托本律师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同意离婚,但不承认现在所住顺义区的两居室的购房款来源于徐先生所卖掉的婚前一居室所得款项,坚称是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对于这个状况,本律师早有预见并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证据审查质证环节,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诸如:一居室的出卖合同、顺义两居室的购房合同及收取买房款与支付购买通州两居室房款出自徐先生同一银行帐号及资金出入时间前后衔接的证据。虽然刘女士还想找理由否认,但均不充分。最终,法官以顺义区两居室的全部购房款来源于徐先生变卖婚前财产所得,该两居室只是徐先生婚前财产的转化为由,认定该两居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徐先生个人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我方提供了比较充分明确的证据,因此该房产产权归属上最终被认定为徐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不注意保留婚前财产的转化证据,导致在离婚时无法证明婚后购买的某些财产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给自己造成无谓的财产损失。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婚后购房
婚前财产婚后购房 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婚后购房,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协议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建议:
1、保存好婚前购房的预售(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这些证据应慎重保存。
2、若将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最好将共同还贷部分留存。婚前财产出售后变成现金,该笔现金为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总额。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保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共同财产处理,或在双方一致认可后进行花销,而对于个人财产部分可单独自由处置。
3、售房款资金规范管理。售房后,不论是定金,还是首付款和其他笔付款,应尽量由下家打入一个账户内,尽量避免以行多户头或多行多账户操作,造成资金来源和去向说不清、举证不能的境况。每次存、取款,保存好资金存取款凭条。
4、买卖交易尽量转账,一般不要采用提现交易。转账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以及汇款人和收汇人信息都可以从银行查出,产生纠纷容易查清。
5、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若用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的钱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使购房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因写在双方名下,故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自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便不能自然拥有房产权利。
6、贷款尽量以一个人名义。即使购房时用的全部是一方的资金,购房合同也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目前上海各银行一般要求婚后购房要双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才放贷,就会给一方造成隐患。既然一方同意未出资的另一方在共同抵押权人处签字,便可推断意味着认可自己出资所购的房产为共同共有,造成纠纷时对自己不利,所以尽量以一个人名义贷款,若能不贷款最好。
小编结语:当然,如果能采用婚内签订财产协议的方式,以书面协议界定房产属性为上策。但由于碍于夫妻情面,真正做到这样的,很少有夫妻能做到。但是,实践中这类纠纷层出不穷,而法院一般认定婚后取得的房产为共同共有,所以,提醒当事人注意以上6点,但愿会有所帮助!关于婚前财产买房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