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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索要“婚前财产贬值费”案例分析婚前财产离婚的处理

核心提示: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处理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诉讼离婚 丈夫索要“婚前财产贬值费”

【案情】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一项赔偿要求——婚前财产贬值费,让“见多识广”的法官也感觉到新奇、罕见。

(安徽)枞阳的章XX女士与吴XX先生都已年过六旬,五年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好。

据章女士诉称:结婚以后,丈夫吴XX暴虐的性格暴露无遗,动辄无故殴打妻子,完全控制家庭经济。尤其是自己在制衣厂打工的收入,必须分文不少地交给丈夫,否则便会招来毒打。因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她曾于2011年2月起诉离婚,吴XX写下保证书,表示痛改前非,章XX撤回了起诉。但是撤诉后,吴XX依然如故,导致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现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法庭主持调解时,吴XX见妻子去意已决,无法挽留,表示同意离婚。因是“半路夫妻”,婚后既没有添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有关财产分割的处理倒也省事,但被告吴安突然提出,结婚时他出资购买的冰箱、彩电之类的家电,属自己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现已严重贬值,要求章XX赔偿。这一要求,让章XX哭笑不得。

经过进一步协商,章XX自愿拿出1600元作为补偿,二人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律师点评: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贬值,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司法实践中,鲜见当事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是法律对此已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吴XX要求原告章凤赔偿“婚前财产贬值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但原告章XX自愿补偿,则另当别论。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怎么分配

2007年我用5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与李某结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请离婚,此时我的房子已经升值到95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对增值的45万元进行分割。请问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呀?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无权利分割,其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小编结语:对于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关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处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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