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为亲子关系,“亲”指父母,“子”指儿女。亲子关系是婚姻关系中血缘关系最近的、联系最密切的,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核心部分,这一关系调整的好坏,轻则关系家庭的和睦相处,重则关系国家长治久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1、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前者是基于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上所生子女。后者是在双方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或一方与婚外异性所生子女,而与其生身一方形成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所谓拟制血亲是指虽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因法律规定的事项成就而从法律上认为具有血亲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前者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包括不满14周岁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未满14周岁的限制。作为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还应当具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的规定。收养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还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自然血亲在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有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的,不是能够通过宣告或者法律途径得以解除的。而拟制血亲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经一定的程序可以解除。实践中有的父母由于子女有虐待父母或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父母单方面提出解除父母子女关系。从法律上讲是不能成立的。而拟制血亲关系,在具备相应条件时,是可以解除的,但不能排除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基因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突破,人工生育技术也不断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在给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给社会伦理、社会学界、法律界带来不小的冲击。人工生育包括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和代孕母亲。我国《婚姻法》没有对这样是否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人工生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他类型的人工生育技术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有待于法学界研究解决。
(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1)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主要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及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从经济上给予其生活、学习、医疗必须的费用,以使其能正常生活。
(2)教育义务:
为使子女有健康的心智、健壮的体魄。父母有对子女进行养育和教化的义务,不仅包括身体,而且包括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审美能力。
(3)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在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时,父母有管教权,可以给予必要的家庭处分。这种奖惩权能为习惯法所认同,在制定法中尚无体现。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父母有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索赔的义务。
(4)接受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
父母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在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中,这种义务自不待言。在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中,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应当履行这种义务。在解除抚养关系时,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养父母也可以要求养子女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
(三)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
(1)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老人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很健全的今天,家庭养老,仍然是社会的主要养老手段。即使对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也不能以此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2)未成年或生活不能独立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来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子女的继承权利基于血亲身份而取得,这种血亲身份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网友咨询:非法同居后子女抚养怎么解决?
没有结婚就有孩子,孩子的抚养权怎么解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修订后,对于“非法同居”的定义,仅限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围。如果双放此前无配偶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事实婚姻,现在法律上的概念只是“同居”。
《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依法审理。
所以如果你只是要解除普通同居关系,在子女抚养权存有争议时,可以仅就子女抚养权归属起诉至法院。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费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抚养权存在的基础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