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怎么宣判呢?
为表忠心,田先生在与未婚妻周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解囊,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与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田先生不但未与对方结成婚,反倒被告上了法庭,女方要求田先生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的住房。由于这是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婚前财产约定引发的赠与纠纷,所以此案从一立案,即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2003年12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赠与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男方承诺赠与又翻悔,我打官司为维权”
今年54岁的周女士称,她与田先生是朋友关系。座落在白云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田先生名下私产。1998年1月,她与田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田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田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田先生:“女方维权是假,利用婚姻骗财是真!”
54岁的田先生退休后在自家开了一个饮用水站。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他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
11月21日,他来到了法院,在众多的媒体面前他字斟句酌地辩称,自己与周女士是1996年11月通过广州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这期间田先生曾多次提出结婚,但周女士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由周女士的好友为两人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事隔不久,田先生就被周女士轰出了家门。此后,周女士利用田先生丢失的龙卡私自取走了10.5万存款。但因为田先生没有证据,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 该婚前财产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其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周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朱律师分析:婚前财产约定带来的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提前对婚前财产对的约定。这种公证形式特别是在再婚群体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到底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无奈之举,暂且不说。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离婚财产纠纷。但因此而引发婚前财产诉讼的,恐怕称的上是首例。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双方未明确婚前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关系,导致这份及其不规范的公证发生一系列的漏洞。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公证
不做婚前财产公证对女方有什么好处或坏处?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个问题应该改为做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婚前财产公证会划分清楚,婚前财产的明确所有权,以及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分配。这样,双方财产划分清楚。对财产较多、收入较高一方来说,有利,如果离婚,个人财产不会损失。
但是对财产较少,尤其是收入较少一方,不利。因为如果约定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婚后的收入,比如工资、分红等,不再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当然,上面讲的是普通意义的财产公证。也有这样的,富裕一方为表示诚意,把自己婚前财产公证为共同财产,约定婚后收入为共同财产。这样,反而是对收入较低一方有利了。
所以,好处和坏处,关键是看公证的内容。
小编结语: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而另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婚前财产公证让渴望爱情的人产生了恐惧感。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积淀的结晶,结婚只是一种形式,对两者关系的界定。而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显得多余,而且与爱情的基础相矛盾。关于关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利弊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