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遗嘱扶养协议公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二、办理遗嘱扶养协议公证的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受理。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五)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和成员情况证明;
(七)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八)遗赠扶养协议;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案例分析
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条件赠与?
【案例】:
湖南省耒阳市某镇某村村民王异与同村五保户刘鼎双方约定,刘鼎将自己居住的2层楼房赠与给王异,王异承担刘鼎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签订协议的3个月后,王异反悔拒绝扶养刘鼎,并把刘鼎的房屋擅自用作经营南杂商店。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王异说这房屋是刘鼎赠与给自己的,房屋已经交付,所有权就是王异的了,刘鼎对此予以否定。现请求当地镇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该如何认定?
【评析】:
该案例其实就是双方的签订的协议是否是遗赠扶养协议和附条件赠与的认定。从案件中王异的认为此协议就是一个条件赠与合同,而刘鼎则表示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究竟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条件赠与呢?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抚养人,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附条件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遗赠的权利。本案件中,双方约定的是刘鼎将其房屋赠与给王异,王异承担刘鼎的生养病死的义务,可见王异和刘鼎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条件赠与的主要区别有: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人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相反,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从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起,就承担被扶养人生养病死,就属于他的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2、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赠与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其次,遗赠扶养协议还不同于遗赠,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赠的方式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赠与人生命终结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从双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本案件中,如果王异反悔不承担对刘鼎的扶养,就构成违约。同时刘鼎有权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该案中,如果王异不履行扶养义务,前3个月的供养费用不但得不到补偿还要把用作经营商店的房屋返还给刘鼎。(文/许小军)
网友咨询:我和姨妈签定了遗赠抚养协议后,我想问这30万在我姨生前我可以支配吗?我姨的养女有权索要这钱吗?
律师您好:我姨妈腿不能走路,生活不能处理,她有一个养女已婚,长期没有来往,所以我姨妈生活靠我照顾,她有一处使用权的房子已卖了30万,她想让我给她养老送终,(我的另外两个姨都同意)我和姨妈签定了遗赠抚养协议后,我想问这30万在我姨生前,我可以支配吗?我姨的养女有权索要这钱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赠抚养协议于受抚养人死亡后才能发生遗赠的效力,在受抚养人死亡前抚养人不得要求受抚养人将其财产归已所有,姨妈生前是不可以支配那财产的。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性,她的养女是无权索要所遗赠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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