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法律素养。如:自然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抚养方式的转变并不是抚养权的有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并不是就独自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法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在有侵害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经对方提出诉讼,抚养方式是可以变更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本身也是抚养的一种方式。这种法治宣传尤其要大力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多方向离婚双方当事人进行宣传,效果会更好。
(二)对于父母双方都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也可以协议由双方轮流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又有利于缓和双方的矛盾,不至于将离婚的负面影响发展到对社会的负面作用上来。
(三)完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在子女抚养制度上,注重的是子女获得抚养费的规定。对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方式中归哪方共同生活的归属问题规定的不够清楚,似有使人混同于共同生活是抚养权的单一意义所在,而支付抚养费并不是抚养权的一种的误区之中。因此,有必要在婚姻家庭法中增加监管权的规定。监管权是指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主要对子女进行精神上的安慰,生活上的照顾,是抚养权的一种方式。完善探视权制度,在探视时间、地点的规定上,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这样可以消除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顾虑,防止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也可以为是否终止探视权提供证据。
案例回顾:
张蕾和李志2006年结婚,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在2012年时,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张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蕾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防止李志带走孩子,张蕾偷偷帮孩子办了休学手续,把孩子藏了起来。李志多次联系张蕾想看孩子,敏感谨慎的张蕾都拒绝了。半年过后,张蕾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次双方仍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
庭审中,张蕾认为自己才是照顾儿子的最佳人选,想起自己日夜辛苦照顾的儿子,她对着法庭哭诉:“我十月怀胎生下儿子后全职在家带了2年,后来上班了也是主要由我照顾,我离不开儿子,儿子也离不开我。何况这半年孩子都是和我共同生活,孩子应由我抚养”。
而李志对张蕾的行为相当嗤之以鼻:“以前都是我们一起带孩子,我付出的心血并不比你少。这次你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硬把孩子从家里带走,人为地让孩子脱离我长达半年的时间。不管怎么问你都不告诉我孩子在哪儿,连视频都不同意。恶意阻挠我和父母探望孩子,你以为这是对孩子好吗?”说到这里,李志的眼眶也湿润了。
律师解答: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妨碍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抚养与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为此,法院对女方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小编结语: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大事,在立法和司法中不可以不慎。抚养权归属的完善途径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抚养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