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能否约定空床费?
【典型案例】
陈某和丈夫熊某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陈某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某赔偿陈某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陈某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陈某与丈夫熊某间“空床费”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确认发生了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46条,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损害,离婚方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这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4000元。法院并没有认为4000元“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承认女方要求赔偿“空床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 “空床费”,是夫妻双方达成的一个“意思自治”原则的协议,4000元的赔偿费,实际上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补偿费。所以,两审判决都是正确的,没有超越现行的法律。两审判决都没有支持“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绝大多数法院遇到这种案子都会像一审法院这样判的,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创新。
从发展趋势来看,婚姻家庭法里面财产的内容在增加,身份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减少,所谓人身专属性、夫妻之间的支配权、特殊的身份依赖关系,在现代婚姻法上是越来越淡化了。中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一些权利义务没有做明文规定,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
二、法院支持空床费分析
【案情】
秦某某(女)与尹某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自2003年7月起,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某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秦某某出具的空床费欠条,是尹某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某支付原告秦某某4000元补偿费用。被告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尹某未尽丈夫对妻子的陪伴义务,应补偿秦某某40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笔者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协议有效。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签订协议到多次出具欠条的行为过程看,表明他对自己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清楚的,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存在强迫、欺诈、胁迫等情形。欠条的出具已由协议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也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裁判观点】
“空床费”的由来,是丈夫不履行与妻子同居义务,而为妻子所写的欠条,实质已经转为“债”的法律关系,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掩盖夫妻之间财产权、债权的利益享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本来就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权利,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网友咨询:不愿同床被索要空床费,该如何计算赔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赔偿,这不合现实。
小编结语:“空床费”的由来,是丈夫不履行与妻子同居义务,而为妻子所写的欠条,实质已经转为“债”的法律关系,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掩盖夫妻之间财产权、债权的利益享有。希望本文中关于夫妻能否约定空床费,法院支持空床费分析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夫妻能否约定空床费,法院支持空床费分析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夫妻能否约定空床费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