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子女抚养 > 探视权 > 什么是父母的探望权?探望权怎么行使?

什么是父母的探望权?探望权怎么行使?

核心提示: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在日本实务中称为见面交流权,中国内地《婚姻法》中称为探望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见面交往权。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之后怎么行使探望权?怎么处理探望权的实践问题?下文,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及行使

(一)探望权的定义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新的实体规定首次写入我国的婚姻法律之中。该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望权的实践处理

关于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必须规定探望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探望权的提出,是当事人的义务,有权利的一方不主张,法院不主动处理。因此,律师若代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该探望条款的具体要求,应予以明确。

离婚案件中,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也可能会有1至2天的探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10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望,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后,希望能在寒假、暑假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即逗留性探视。若间接抚养人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经济上允许,有住宿条件,对于增进父或母对子女的感情、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都有很大益处。但实践中,很少有法院能如此判决,律师可以在以后的案件中突破。

但是,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件,法院在判决时给予探望一方的探望时间过少,如,只有2个小时。我们认为这样显然时间过短。

实践中,由于离婚后涉及探视、抚养权变更等事项,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较多争议。比如,在是否可以带子女到其住所地之外的区域行使探望权、是否可以平时和子女通电话、通信等。这些看似简单的事项,但子女的父母在离婚后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内容规定得极为简单,只有第18条的规定,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有些学者建议,从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丰富和完善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比如,在人身有面,增加被监护人住所、健康保持、监护人的惩戒、监护人的教育等内容。

有些法官认为,针对《婚姻法》对父母法定探望权规定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弥补。具体措施为:(1)法律可规定有协助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具体法律后果;(2)明确“不利于子女健康”的判断标准;(3)根据子女的年龄和行为能力,赋予子女一定的主动权利。

上海法院系统关于探望请求权的指导意见认为,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2)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3)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殁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法院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办案人员需慎重对待。

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提出恢复行使探望权的,应为享有探望权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探望权的恢复直接涉及探望权人能否继续探望子女,权利人是否提出申请应由其自主决定,无需他人干涉,故恢复探望权行使的请求,只须由前述权利人自行提出即可。

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待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还应依法恢复,其恢复的前提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网友咨询:子女探望权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拒不给抚养费,男方以后有无权利要回孩子或探望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孩子是双方的,你有抚养权,他有探望权。不管你们有没有婚姻,孩子的抚养和探望都和正常婚姻生的孩子一样,都享有法律保护。探望和抚养是两个概念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他不支付抚养费,你也要让他享有探望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他享受的一种权利。关于探望次数有你们自行协商,如双方达不成一至意见,可以上述法院,有法院最终判决。双方抚养权的变更:孩子10岁前由双方自行协商,不过我已经看见法院已经判给了你。10岁以后就要根据孩子的意见了。还有一点如果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他也可以上述法院要回抚养权。

小编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及行使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