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赠与的几个方面不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四、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五、接受一方负有的义务不同。遗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条件,而生前赠与则不附带任何义务。
案例分析
受遗赠 时效
继承、遗赠、时效。原告:张某,被告:钱某。 刘某,早年丧夫,和儿子钱某一起生活。张某为刘某的朋友。2011年8月6日,刘某当着儿子钱某和朋友张某的面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我的房屋、存款30万元以及家中生活用品归儿子钱某所有;我的一台钢琴归朋友张某所有。立遗嘱人:刘某。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当时,张某未对是否愿意接受钢琴表态。同年10月8日,刘某去世。张某帮助钱某料理了死者的丧事,但未提钢琴的事。同年10月23日,张某到钱某家中,要求搬走老师刘某遗赠给她的钢琴。钱某以从8月6日立遗嘱算起已超过两个月,此期间张某未表示接受遗赠为由,认为张某已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张某起诉。
本律师代理原告,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张某表示接受遗赠仍未超过期限,仍有权取得该钢琴。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网友咨询:怎样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怎样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口头、书面表示接受赠与即可。建议书面明确表明接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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