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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受遗赠时效 遗赠与赠与有区别的几个方面

核心提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遗赠与赠与有区别的几个方面?案例中受遗赠时效问题法院又是如何解决的呢?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遗赠与赠与的几个方面不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四、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五、接受一方负有的义务不同。遗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条件,而生前赠与则不附带任何义务。

案例分析

受遗赠 时效

继承、遗赠、时效。原告:张某,被告:钱某。 刘某,早年丧夫,和儿子钱某一起生活。张某为刘某的朋友。2011年8月6日,刘某当着儿子钱某和朋友张某的面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我的房屋、存款30万元以及家中生活用品归儿子钱某所有;我的一台钢琴归朋友张某所有。立遗嘱人:刘某。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当时,张某未对是否愿意接受钢琴表态。同年10月8日,刘某去世。张某帮助钱某料理了死者的丧事,但未提钢琴的事。同年10月23日,张某到钱某家中,要求搬走老师刘某遗赠给她的钢琴。钱某以从8月6日立遗嘱算起已超过两个月,此期间张某未表示接受遗赠为由,认为张某已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张某起诉。

本律师代理原告,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张某表示接受遗赠仍未超过期限,仍有权取得该钢琴。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网友咨询:怎样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怎样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口头、书面表示接受赠与即可。建议书面明确表明接受赠与。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案例】受遗赠时效    遗赠与赠与有区别的几个方面 ”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遗赠与赠与的区别以及受遗赠的时效问题。关于遗赠与赠与区别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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