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和遗嘱继承的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分析
“妻子”是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
老太太刘云和老爷子李有福的老伴均已去世。李有福有一处房产。他们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李有福生有一子李明山。李明山得知父亲恋爱后极力反对,害怕老太太把父亲的房子分走。双方为此还多次吵架,后来李明山偷偷地把父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藏了起来,不让他结婚。李有福的孙子李惠良非常支持爷爷的黄昏恋,趁父亲不注意就把爷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偷了回来,交给爷爷。为了不让李明山知道结婚的事情,李有福通过朋友关系,和刘云在外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年后,李有福经检查得知患了癌症,刘云一直对他照顾有加,李有福十分感激。而不孝的儿子李明山却不尽赡养义务,甚至在父亲住院的几个月里,不去看一眼。李有福十分生气,感到自己时日不多了,就立了一份遗嘱,由于儿子不孝,将房子留给照顾自己的妻子刘云,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但李有福因癌症晚期最终去世。后来,刘云得知,其和李有福办结婚证的民政局经审查发现,他们俩没有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结婚,其所办的结婚证违反法律的规定,于是撤销了两人的结婚证。
刘云第一次到法院起诉,以妻子的身份请求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和丈夫的结婚证被撤销,不是合法夫妻,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经律师指点,刘云又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再次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李有福生前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刘云要继承该房产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刘云和李有福是否是合法夫妻;二是李有福生前所做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一、夫妻关系是否有效?
李有福和刘云在结婚前,都是单身老人。依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李有福和刘云去外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其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外地的民政局也因此撤销了二人的结婚证。因此,李有福和刘云在法律上并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由于刘云不是李有福的妻子,其无法做为继承人要求继承丈夫的房产。
二、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从公证遗嘱的内容上看,儿子李明山不尽赡养义务,刘云对其照顾有加,李有福才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刘云。即使刘云不是李有福的合法妻子,但是,公证书却表达了李有福要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刘云的真实意思。所以,公证遗嘱是有效的。由于刘云不是李有福的妻子,不能作为继承人,刘云在法律关系上应当是受遗赠人。
因此,刘云有权依据公证遗嘱要求继承该房屋。但刘云不能以妻子的身份,而应以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房屋。
网友咨询:怎样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怎样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口头、书面表示接受赠与即可。建议书面明确表明接受赠与。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案例】“妻子”是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遗赠和遗嘱继承的相关法条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遗嘱与遗赠继承相关的法律条文。关于遗赠与遗嘱继承相关法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