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床费约定效力如何?
【案情】
秦某与尹某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自2003年7月起,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某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某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认为秦某出具的空床费欠条,是尹某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某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某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某支付秦某4000元补偿费。被告尹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尹某未尽对妻子的陪伴义务,应补偿秦某40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空床费”的由来,是丈夫不履行与妻子同居义务,而为妻子所写的欠条,实质已经转为债的法律关系。
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签订协议到多次出具欠条的行为过程来看,表明他对自己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清楚的,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存在强迫、欺诈、胁迫等情形。欠条的出具已由协议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也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掩盖夫妻之间财产权、债权的利益享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本来就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权利,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二、空床费能否作为离婚的补偿?
对于“空床费”的协议,在法律上没有这一概念,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于有关空床费的协议,可以按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基本原理来解释其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的双方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签订合同(协议)的同时是出于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发生。合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该认定该合同(协议)是有效的,因此空床费协议在诉讼中就应该得到支持。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引发的官司。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刘红执意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空床费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分床费”协议也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因此,主张不予以保护。
夫妻之间的感情应该是发自内心培养出来的感情,而非通过财产进行维系和补偿的,对于空床费这种表面上公平的,但实际上其自身存在在更大的隐患。夫妻之间的感情不是商品,是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的,因此这种方式不应该提倡。
网友咨询:我要起诉父亲应该赔偿母亲空床费
父亲住监狱14年一直是我的 母亲抚养我和弟弟成人,现在父亲回到 家里还不到2年就想和 我妈离婚,我只是想问一下,父亲 离家的14年能补偿我妈的 空床费吗,请律师帮忙解答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律没有此项规定,你的要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小编结语:空床是相对于同床而来的,反映的是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同居权。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并且在负率责任一章中也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希望本文中关于空床费约定效力如何,空床费能否作为离婚的补偿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空床费约定效力如何,空床费能否作为离婚的补偿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空床费能否约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