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当事人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
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6、违约责任。
二、遗赠扶养协议能撤销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要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案例分析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怎么办?
A的伯父因老伴早已去世,独生女儿出嫁他乡,只剩下他孤身一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便在1992年和A立了书面协议,约定他生A赡养,死后由A安葬,遗下的三间房屋归A所有。该协议由邻居证明。1996年3月,A的伯父病重。其女儿回家照料。不久其伯父病故,由其女儿安葬。A要执行协议,但春堂姐却拿不出其父亲去世前定的遗产归女儿所有的遗嘱,拒绝将房屋归A所有。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抚养协议。A的伯父在订此协议之后,又给女儿立下一份继承遗产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A的伯父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但现在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而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无论性质和效力都是不同的。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人、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具体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A伯父的遗嘱中关于三间房屋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是无效的,应按A与其伯父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归A所有,其他遗产由A堂姐按遗嘱继承。但是A应偿还其堂姐支出的丧葬费用。因为这个义务他没有能够履行。
网友咨询:这样算不算遗赠抚养协议
我老公是农村的82年时我老公五岁,因他大伯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所以过继给他当儿子,但是没有去公证,当时写了一张纸头,清楚写着他大伯扶养他长大,他要帮他养老送终,所有遗产由我老公继承,其它人不得干预。当时也有十几个人做证签字。但是台头写的是过继事宜,是否有关系,如果凭这个打官司的话,有多少胜算。这个协议没有公证可以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关系 主要看内容 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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