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如何在国内诉讼离婚?
1. 离婚案件管辖权
双方离婚,协议不成的,通常均要诉诸法院。但此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哪里提起离婚诉讼,是中国还是居住国呢?这不是一个纯粹的中国法问题,但当事人有必要了解中国就此列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规定,集中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的司法解释中。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在国内结婚的人,在国外是可以进行离婚诉讼的(具体法院依据居住国法律确定),除非居住国法律要求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适用于“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什么是“定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理解,应指取得所在国永久居留权情况。那么,对于居住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中国人,如果想要离婚如何起诉呢?这种情况下,如果居住国法院不受理诉讼的话,那就要回到国内诉讼了。此时,由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表明,如果华侨居住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而要求由其国籍国法院管辖,华侨可以在中国大陆进行诉讼。此时国内管辖法院可以是双方任何一方原来住所地(户口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可以向当地国法院起诉离婚。尽管此时并不排除外国法院的判决。但由于可能存在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则外国法院判决书最后将面临无法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麻烦。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并未明确指明婚姻缔结地,可以理解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结婚,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或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条规定,也并不排除国外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地法院受理,且当事人均参与诉讼的,则可以在国外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2. 外国法院诉讼管辖之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原理,尽管案件的诉讼是在外国法院进行。但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相对应的适用法律并不必然是根据法院所在地之法律。具体如何适用,需要由受理法院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适用法予以确定。
尽管离婚诉讼发生在外国法院,但作为一项全球几乎均予认可的原则,涉及到不动产之分割的,则需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果夫妻双方有不动产位于中国且需要诉讼进行分割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鉴于是“专属管辖”,则任何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应视为无效。
在此,提醒在国外进行诉讼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如果离婚涉及到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分割的,则不必要求外国法院对该不动产作出任何处分判决,因为此类外国判决内容是无效的,无法在中国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对该房地产之分割之诉。当然,外国法院可以就其离婚本身作出判决,而把不动产搁置不议。
实际上,目前国内的法院对于外国法院判决书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判决内容均难以得到承认。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均不会对离婚内容之外其他判决内容予以承认。
3.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国内适用的问题
作为一项基本主权原则,一国法院的判决书在其域外不发生效力。因此,一个国家的判决书在另一个国家无法直接适用。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口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增加,世界各国均在有条件地承认其他国家的特定类型的判决。
早在1991年,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即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具体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性规定。
申请主体: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中国籍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根据法释[2000]6号司法解释,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法院:有关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审查内容:判决尚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没有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的,被告是否得到合法传唤;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是否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是否已经有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友咨询:涉外婚姻,另一方无法联系到,并已分局两年多,如何在国内单方面离婚?
律师你好,我跟丈夫结婚没多久就分居了,他是华侨,在国内没有户口和房子,居住并生活在国外的,我们是奉子成婚,孩子刚生下几天我们因为感情不合,他就回去国外了,并且再也没有回来过。他回去后一个多月就打电话过来说要离婚,并且说离婚这事情他自己会处理。还跟我说如果我要孩子的话,那他就不负责一切。这些我不在乎也不会要他抚养费什么的。可是如今都分开2年了,孩子都快2岁了,还是没有他任何消息,也不知道他是否在办手续。我们是在国内结婚的,他拿着结婚证在国外办了公证。我也不知道他是否可以单独在国外就能让我们顺利离婚。现在联系不到他人,他家人也都没有联系过我们,他家人也在国外。我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需要哪些资料?孩子我肯定是要的,抚养权的归属,是否默认是跟我的呢?我有收入来源,收入还不错,是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并且还给孩子办理了各种保险。麻烦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问题补充:
孩子已经上了户口并跟随我姓。他在孩子抚养上没有任何资金的贡献,更别提一个电话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你是国内的,可在国内可协议或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在你户籍所在地法院,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你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且无和好可能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是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涉外诉讼离婚时如何选择国内或国外办理?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都会在国内办理还是国外办理这个问题时拿不定主意。这时需要从国内办理和国外办理的优缺点综合考虑一下。本文就国内外办理的优缺点从生效法律文书的承认、国内外财产的比例及国内外法律三个方面具体说明一下,希望能帮助在涉外离婚中在此方面有困惑的朋友。
1.两国对别国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承认:如双方都打算长期在国外生活,而对于中国的判决或调解书,该国又不承认的,如该国受理双方的离婚案件,可考虑在国外起诉。
2.两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国内国外均有财产,争议的焦点也许并不在财产上,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尽量选择适用对自己争取利益较有利的法律,在哪国起诉。
3.国内外财产的比例:如国内和国外财产相差较悬殊,双方的焦点问题又集中在财产分割上,考虑到将来的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建议选择主要财产所在地来起诉。
小编结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经济帮助等问题,原则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与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判决不便强制执行。更多涉外婚姻如何在国内诉讼离婚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