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夫妻离婚 房产分割成焦点
合肥市的小王和小芳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次年1月,两人有了可爱的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磨合,加上生活上的诸多矛盾,女儿出生后,小王和小芳摩擦日益增多。今年年初,小王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小芳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一半房产。法院审理发现,房产如何分割成了两人争执的焦点。
【判决】
房产归男方 婚内增值和按揭平分
早在2003年,小王还没跟小芳结婚时,就在合肥市嘉山路购买了一套66平米的商品房,当时房屋总价11万余元。小王支付了2万余元首付款及1万余元的办证费用,剩余房款办理了按揭。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一直在还按揭。案件审理时,小王和小芳告诉法庭,如今房产升值了近三倍。法院以6000元的价格折算该房价值,经计算,婚姻存续期间,一共还了32896元按揭款,这部分按揭款小芳可以分得一半;另外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按揭款的增值部分85000余元小芳也有一半,据此判决,准许小王与小芳离婚,小王支付该房产婚后还款及婚后还款增值部分的补偿款计59000余元。
【专业解读】
判决跟司法解释意见稿精神一致
去年底,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至今未实施),意见稿中对争议房产有这样的规定: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
男方付首付款,但是女方付了装修款,离婚时房产归男方,女方只分得区区按揭还贷的一半,这是不是不公平?意见稿曾引起社会热议。对此,通过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跟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是一致的,实际上不单此案,法院几乎都是按照上述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判决类似纠纷的。这个问题很好理解,男方婚前买了房子,办理了按揭,实际上跟银行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按揭,离婚时,婚内还款的数额各自分一半,剩余没有还完的房贷有男方继续偿还,但是房产早在还没有确定婚姻关系时就已经是男方的了,不会因为离婚而转移。如果女方出了装修款,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男方补偿,这跟房屋产权的分割不是一回事情。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小编结语: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关于离婚婚前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