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空床费如何定性?
对于“空床费”的协议,在法律上没有这一概念,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于有关空床费的协议,可以按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基本原理来解释其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的双方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签订合同(协议)的同时是出于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发生。合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该认定该合同(协议)是有效的,因此空床费协议在诉讼中就应该得到支持。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为由而引发的官司。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刘红执意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空床费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分床费”协议也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因此,主张不予以保护。
夫妻之间的感情应该是发自内心培养出来的感情,而非通过财产进行维系和补偿的,对于空床费这种表面上公平的,但实际上其自身存在在更大的隐患。夫妻之间的感情不是商品,是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的,因此这种方式不应该提倡。
二、空床费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吗?
【案情】
秦莲媛(女)与尹俊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自2003年7月起,尹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俊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莲媛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俊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秦莲媛出具的空床费欠条,是尹俊没有尽夫妻间陪伴义务而给秦莲媛的补偿费用。两人的约定和尹俊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判决两人离婚,被告尹俊支付原告秦莲媛4000元补偿费用。被告尹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尹俊未尽丈夫对妻子的陪伴义务,应补偿秦莲媛40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尹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签订协议到多次出具欠条的行为过程看,表明他对自己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清楚的,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存在强迫、欺诈、胁迫等情形。欠条的出具已由协议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也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裁判观点】
“空床费”的由来,是丈夫不履行与妻子同居义务,而为妻子所写的欠条,实质已经转为“债”的法律关系,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掩盖夫妻之间财产权、债权的利益享有。身份权与财产权本来就是完全不同的两项权利,夫妻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网友咨询:妻子向丈夫收空床费合法吗?
夫妻俩同在一个城市,但丈夫长期不回家夜不归宿,也不离婚,妻子可以向丈夫收空床费吗?空床费合法吗?该怎样收取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向法院提出离婚,一定时期自动生效,若不离,可提出陪尝.
小编结语:夫妻之间作为配偶,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由法律设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配偶关系作为一个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立法之中的。配偶关系因对当事人具有重大利益,法律给予权利化保护,从而具有权利性质。希望本文中关于法律对空床费如何定性,空床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法律对空床费如何定性,空床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空床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