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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书】涉外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核心提示:如今,涉外婚姻日渐增多的同时离婚的也不少,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就会涉及到涉外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的问题。涉外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登记离婚的必备文件,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书面的离婚协议。那么,涉外离婚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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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书

本离婚协议签订于20年月日,签订本协议的双方为(以下简称“丈夫”)及(以下简称“妻子”)。

丈夫身份证号: 妻子身份证号:

鉴于以下情况:

1、协议双方已于年月日在中国登记为合法夫妇。并且双方未生育子女。

2、协议双方在此表示,对双方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全部共同财产、收入、资产及负债的相关信息均已完全了解。

3、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各自权利、义务分配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离婚及财产分割

1、双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离婚。

2、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准备好必备的材料文件,向相关的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对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参见附件一)。

第二条:退休金、保险金、养老金、继承权的免除

协议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离婚后的任何或全部有关生活扶助费的请求权。双方并确认离婚后另一方养老金、保险、或者其他类似属于另一方的福利属于私人财产。双方将放弃离婚后对于另一方养老金、保险、或者其他类似属于另一方福利的请求权。

同时离婚后双方放弃对于对方的继承权。

第三条:先前及将来的负债及缴付

协议双方同意他或她没有并不应当承担另一方以其自己名义承担的负债、义务或其他职责,也没有也不应当承担另一方自身应当承担的合法义务。

除非本协议有其他例外规定,协议双方同意并且担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另一方资产受到损失的负债或义务。协议任何一方将免除或保证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另一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支出。

第四条:将来所有权及义务

任何一方对现在处于其完全所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个人财产,应当独立于另一方,并归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对对方所有的财产提起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等诉讼。上述财产包括并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以及银行帐户中的金钱、股票、债券、合伙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资或证券所得受益。

第五条:免责条款

1、除非本协议有其他规定,协议双方同意放弃并且永久放弃其现在对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诉请或者其他权利。

第六条:法律费用

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若任何一方聘请法律顾问的,该费用应当由聘用方独自承担。但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诉讼的,诉讼相关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副本

本协议一式2份,各份都作为协议的原本。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离婚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为上述证明,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的两份原件,每份都应当视为本协议的原件,最先签署份原件的日期作为本协议签署日期。

合同签字方:丈夫: 日期:

妻子: 日期:

双方确认的见证人: 日期:

附件:

1、双方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归各自所有;

2、车架号为的品牌小轿车及车牌归所有;

3、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的工资及收入归各自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保险、存款、投资、股票、债券、债权、债务各归各承担;

5、双方各自的私人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衣服、书籍、首饰、饰品、电脑、文件、日用品、其他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6、以下目录列明归丈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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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涉外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涉外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与离婚诉讼不同的是,只要双方合意,离婚协议中既可对夫妻境内财产也可对境外财产做出处理。此外,该离婚协议会在登记机关有所备案,一旦双方离婚后该协议在中国境内当然具备法律效力,若一方对该协议反悔不愿意执行该协议,另一方可以凭借协议到中国法院起诉,但中国法院一般仅处理在境内的财产,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处分的境外财产的部分一般不予以处理,当事人需要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又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迥异,国外法院是否承认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涉外财产案例

本案中,原告男方宋某为美国永久居民,其通过网上征婚与被告赵某相识,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二人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实现在美国的共同居住。前不久,宋某委托律师提出离婚。在审理中,赵某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提交了在美国形成的证明文件。但是,她只提供了中文译本,没有附带其他证明文件。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形成于美国,但其却没有履行上述规定中的相关证明手续,所以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而对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的主张之所以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主要是不了解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规定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符合要求而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此,大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运用法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编结语:所以,再好、再详尽的离婚协议书也只能是个参考,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写好协议,如果双方是真诚的合意,完全可以自主的起草,签订这份协议,如果是双方还是存有疑虑的,害怕存在后患的,委托律师起草,则是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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