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恋现象在法律上都构成过错,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外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必须是一方有重婚的行为,或是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导致了离婚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的发生。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指“包二奶”等虽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存在较为长期的婚外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一)有配偶者;
(二)不以夫妻名义;
(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同居”。
这里所指“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解释为系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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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有外遇,这样法院会怎么判,一般男方要求赔偿,法院会让女方赔偿多少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外遇离婚时,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除此之外,如果外遇行为构成了重婚、姘居或者离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尽管有此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
首先,一位参与《解释》起草工作的法官所持如下观点,即“在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
这里所指的“双方关系”,显然既包括双方的同居关系,又包括双方在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因为双方在同居前存有不正当关系是发展到双方同居的基础。而这种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如何,可用以判断双方对后来的同居是否持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主观追求。同居前不正当关系持续的时间越长、越稳定,越能表明双方的同居是他们在主观上有这种追求始然。
如果某人与婚外某异性在固定的场所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还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同居的两年前就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并有姘居行为。这就表明双方的同居是在同居前已有较稳定的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追求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基于这一事实,即便他们实际同居的时间并不长,也理应认定他们已构成“同居”关系。
其次,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达到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还存在一个如何选择比较对象的问题。如果与合法中的持续、稳定的夫妻生活相比,这种同居持续了一年都不能算长;反之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男女双方的通奸关系和姘居关系相比,这种同居即便不到一个月也不为短。显然《解释》中关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是与后一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的。
再次,在《解释》起草中,曾“有人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即可认定同居”。对此《解释》未予采纳,同时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就此作出的时间上的界定,也不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可见仅以时间的长短来判断是否构成“同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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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与他同事发生婚外情,对方老公索要3万元,还威胁他写下自愿赔偿款书据。可以报警吗?如属敲诈勒索,会有怎样的刑罚?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你所述对方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你们可以向公安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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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甲与丙(女)存在婚外情。乙欲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为收集证据,乙在自家卧室秘密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然后谎称单位要委派自己到外地出差10天。在乙借故离开的期间,甲与丙同居的事实(包括二者之间的性行为事实)被拍摄下来。乙取得该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思考:1.该证据对于乙主张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事实是否属于直接证据?是否属于本证?是否属于原始证据?2.乙所取得的录像资料是否属于《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否应当予以排除而不具有证据能力?3.在认定《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的“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4.在收集证据时,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应当如何进行平衡?5:乙为收集证据,能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法院将甲与丙之间的行为拍摄下来?6.假设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但乙是在举证时限届满后才收集到该证据,此时法院应否采信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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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审查证据合法性,鉴于卧室虽属隐私地点,但应考虑是属于夫妻共同享有的隐秘地点,安放监控是为维护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取证应属合法。提示: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法律权益请委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防止您的不专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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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恋现象在法律上都构成过错,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婚外情的离婚赔偿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婚外情赔偿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