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如何处理?
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指因履行遗赠抚养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以支付的供养费用;
3、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类型?
1、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2、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案例分析
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先生的老伴于2003年去世后,李先生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儿女。有一个外甥赵某,李先生与他签订一份协议,将房产赠给赵某,同时约定赵某承担赡养义务,直至李先生去世为止,然后李先生将该房产办理赠与手续给了他。但是,从2012年开始,赵某拒绝赡养李先生,而且占用了该处房产,协商不成,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先生与赵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赵某作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李先生作为遗赠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该《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最后,李先生要求赵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老人们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种比较正确的做法。但是有时候受赠人拿了房子之后就翻脸不认人了,拒绝赡养,这个时候老人可以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网友咨询:这样算不算遗赠抚养协议
我老公是农村的82年时我老公五岁,因他大伯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所以过继给他当儿子,但是没有去公证,当时写了一张纸头,清楚写着他大伯扶养他长大,他要帮他养老送终,所有遗产由我老公继承,其它人不得干预。当时也有十几个人做证签字。但是台头写的是过继事宜,是否有关系,如果凭这个打官司的话,有多少胜算。这个协议没有公证可以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关系 主要看内容 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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