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款尽管成为成年人的父母为“监护人”,但未将父母列入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监护人的顺序,表现为立法对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区别看待。因此父母监护权的产生以不同于其他充当监护的人。父母的监护职责本质上具有不可撤销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在父母因自身原因(如无行为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或对子女不利的才允许伯顿父母的监护权利。因此,在以下情形下,父母并不丧失监护权利:1.父母分居或离异;2.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而委托他人充当一段时间监护人的。
案情:五年前,王某与许女相恋,并登记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取名小五,王家两位老人为添得一个小孙子感到非常高兴,老人对小五的宠爱远远超过孩子的父母,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不料,三年前王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全家人处于极度的悲伤之中。不久到了小五上幼儿园小班的年龄了。唯一的儿子死后,小五成了王家“延续香火”的希望,他们选择了附近最好的幼儿园,托了熟人并出了不菲的赞助费,把孩子送进了幼儿园。接送小五的任务全部由爷爷奶奶来承担,小五睡觉也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尽管许女和小五也生活在一起,但因白天要上班,故与儿子的相处时间并不多。这样的日子过去了一年多,一家人还算和睦。但从去年开始,许女找到了新的对象,准备组建新的家庭。王家两位老人知道后,心里总是有些不快,他们最担心的是小孙子要被带走。因害怕许女带子改嫁,王家二老带了小孩子东躲西藏,不肯让母子见面。一开始许女与两位老人协商,小五由许女带走,两位老人可以定期来探望,但两位老人硬是不肯。无奈,许女一纸诉状,将两位男老人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对儿子的监护权并拒绝祖父母对孩子的探望。
分析:
这是一起家庭内部监护权的纠纷案。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提高,这样的纠纷也经常出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没有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而不是其祖父母,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许女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是拒绝祖父母来探望孙子,这是她在盛怒之下提出的。那么,祖父母到底有没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只规定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具有探望权,没有规定祖父祖母有探望孙子的孙子的权利。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亲车祸死亡后,因其母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为法定监护人,代理小五的民事行为。其祖父母虽为近亲属,但父母的监护权优于祖父母,除非父母不在或其他原因,否则不能随便剥夺,被告的行为属越位行使监护权,构成侵权。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小五由许女带走,爷爷奶奶可定期去探望孙子。
法院的这一处理是相当正确的,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中国人的民族习惯。祖辈宠爱孙子并长期和儿孙生活在一起,是中国家庭的普遍现象,但这不等于说祖辈就具有法定的监护权。祖辈探望年幼的孙辈,是符合我国优良的传统美德,也是老人们向往的生活境界。父亲过世(或离异)后就断绝祖辈与孙辈的来往,是有悖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然而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祖辈确实没有这种法定的权利,但也不排斥双方协商后达成探望孙辈的协议。
本案处理恰当,通过调解让祖父母探望小五对祖辈是一种安慰,对小五是一种亲情,可以增进祖孙间的感情,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建议:
1. 作为祖辈宠爱孙子是可以理解的,但须依法行事,不得侵犯监护人的权利。
2. 作为晚辈要理解长辈的心情,不能因一时的气愤而提出较为绝情的要求,祖孙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来处理各项事务。
小编结语: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监护。祖父母有监护权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