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中国有句古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出自《孟子》),意思就是不孝的情况有多种,以没有生养后代为最大,按照我们的传统思想,就是结婚之后要为家族传宗接代。但是人们的思想是在进步的,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更注重生活品质,有人说,孩子生的起养不起,养孩子是笔大开销,无疑会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那么怎么来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呢,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生育权是什么。
一、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二、男性也有生育权
在上述案例中,小丽认为生孩子是由女人来承担的,因此要不要孩子也应该由女人说了算。但是正如计划生育不仅仅是妻子单方面的义务一样,生育权也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通常的情况下,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是否生育子女,既是女性生育权的表现,同时也是男性生育权的行使。
【案情】
2003年农历8月,原告黄某(女)与被告戴某(男)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谈恋爱。同年11月7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12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时,被告欲向原告索款购买肥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致原告膝盖受伤。事情发生后,被告及其亲戚多次到原告娘家,要求与原告和好。2004年5月19日,原告诉至南靖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4年6月9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仍继续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往来。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后,未经被告同意将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引产。原告于2005年8月15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原告在2004年4月7日检查时胎儿是正常的,原告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私自引产,致使被告精神受到伤害,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律审判】
2005年11月9日,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谈恋爱后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时常发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夫妻双方均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原告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原告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被告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原告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被告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原告的意愿决定,被告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被告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原告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原告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原告决定,原告没有和被告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戴某离婚。二、驳回被告戴某要求原告黄某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四、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既然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是一句空话吗?其实,法律既然规定了男性的生育权,就会赋予男性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的手段。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虽然法律对男性、女性的生育权都作了规定,但是,生不生孩子毕竟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由哪一方单方面决定都会对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家庭夫妻的和睦,夫妻双方还是应当尽量通过沟通对生育子女的问题达成一致。相互理解才是幸福家庭的根本。
五、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读者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网友咨询一:我是做未婚妈妈好还是怎么办?
我是一位大龄孕妈妈(三个月了),一月份拿了结婚证。想去拿准生证时,被男方的居委会卡了。
原因是男方之前有一个孩子(没有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男方也不能确定这个孩子是不是他自己的。但他承认和那个女人谈过恋爱发生过关系。有了孩子他也不知道的,在孩子一岁左右时,那个女人将孩子丢到男方家就消失至今。也联系不上她,听说女方家的母亲在去年因贩毒已服刑。(也是这个时间这个未婚妈丢弃了孩子。)
现在居委会不给我们发准生证的理由是,这个孩子在男方家成长,就是他的了,我们现在要交完这个孩子的社会扶养费,才能拿到第二胎的准生证。这笔社会抚养费在广西北海要七八万元。男方的父母均是盲人,男方也是在家私人公司打工,收入不高。
请问,做为无辜受害的我该怎样争取自己的生育权?我现在想去离婚,做一个未婚妈妈算了,这想法可行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现在已经拿到了结婚证,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网友咨询二:妻子私自打胎,侵犯我的生育权吗?
我妻子妻子私自打胎,侵犯我的生育权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第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
故妻子私自打胎并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更无赔偿可说。
网友咨询三、生育权
因为我的妻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私自去把已怀孕2个月的孩子打掉,所以我俩感情破裂,我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赔赏我结婚时的损失并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没有要求她赔赏我结婚时的损失,我再次上告,二审判决还是维持原判。请我我现在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生育既关系到女方的身心健康又关系到女方事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你对女的关心程度决定着女方是否愿意为你生养子女。也就是说,生育子女的最终决定权在女方。她不愿为你生育子女自有其考虑。法院没有判决赔偿你的结婚损失等是完全合法的。
小编结语:虽然男性也有生育权,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于男性生育决定权,也就是说虽然男性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便行使。有关生育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生育权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