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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祖父母监护权有哪些规定?

核心提示: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那祖父母在履行监护权时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下文为您做了详细解释。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法律对保护母亲的监护权的规定

法律对保护母亲的监护权的规定。法律对保护母亲的监护权的规定具体如下: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母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所谓监护,是指为了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对其教育抚养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通则》的规定,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失踪、被监禁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不能担任监护人时,未成年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仍然存在,任何人不得干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包括人身方面、财产方面及其他方面的监护,具体有: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管理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在人身方面,监护人应维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其姓名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名誉权、荣誉权不受侵犯,依法进行义务教育,对德、智、体全面进行培养等。

监护权性质定位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设立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的对象主要是未适婚人和妇女,而保佐的对象则主要限于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聋哑人和胎儿等。罗马法的监护制度是在家庭制度的基础上出现的,实际上是为了家庭利益而设的代行家长权的一种形式。2在当今各国,监护制度无一例外地由国家立法编入了民事法典中,以保证社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成年人承担起关心和照顾的义务。法律规定的这种监护,对监护人来讲,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义务,历史上有不同的说法,主要观点有:1)监护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32)监护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没有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43)监护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54)权利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说它是权利,因为一方面监护人有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监护任务的相对自由,如法定监护人以外担当监护人的朋友。另一方面,很多国家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说它是一种义务,因为监护内容大多是要监护人承担起某项职责。

我们认为,要弄清楚监护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义务,首要的就是必须弄清权利、义务的内涵。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权利人依权利可以自由发展其意思。6有人认为应从目的上认识权利的本质,这种权力授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利益,所以权利的本质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7将权利强调为一种利益,可能过于功利,也许权利在很多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但也不能排除实际生活中非利己性权利的存在。如赠与的权利。而将权利定位在意思自由层面,又不免多此一举。人的意思本来就是自由的,法律无法规制人的意思自由。权利应该是具体的、现实的,本质上应该是权利人行为的自由,即他有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而不受强制。

义务,从私法角度来看,是指与权利相对应的,主体须为给付的法律拘束。给付指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8可是,从私法角度考查,权利义务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当事人非单一性。由于权利义务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就同一内容而言,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往往由不同主体承受。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交付货物的义务和接受货物的权利分别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受,表现了当事人的多元性。2)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被允许作为直接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3)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这种状态的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有双方的合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作出当一定情形出现时,权利义务在主体之间强制出现。

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可以考查一下监护是否具备了上述特点。在监护关系中,存在两方当事人,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所以,要确定监护是否具有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或义务属性,就必须分析双方之间的关系。首先,被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属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这样,监护关系中的突出特点之一即民事当事人的单一性。其次,监护人有责任为被监护人提供服务,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服务的提供完全是无偿的,被监护人对这种服务无对应补偿。最后,监护人提供服务时,不存在与被监护人协商的情形。其提供的服务,完全来自法律的规定,可以说,具有某种强制性。

既然将监护定位为权利或义务,在私法领域存在矛盾,那又该如何来理解这种制度呢?我们认为,理解监护的性质,更应该从设立监护的目的去考察。前文已提及,早期罗马法设立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家族利益,是当时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赋予家长的权力。这种制度的设立,与其说是为了调整家长和子女或妇女的关系,还不如说是国家对家长行为的直接规制,要求其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因为在当时,未成年子女或妇女往往是被当作客体看待的,其人格是不完整的。到了现代,监护的目的已转为保护为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逐步由“为家的监护”转化为“为受益人的监护”。监护制度,已不止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利益,更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因而,监护本身已不是单单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所能解说,其法律关系的调整,更倾向于公法干预,直接表现为国家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监护人范围的特定性。法律规定,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只能由父母或近亲属担任,以此防止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侵害。2)监护人职责的特定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职责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3)确保监护人的适格性。一方面,监护人的选任必须做到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精神病人的配偶担当。因为法律假定父母、配偶是最为理想的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候选人。另一方面,在监护过程中,如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就有必要撤换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利益的进一步受损。

网友咨询:离婚后的孩子双方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离婚后 孩子判给母亲 这个判定指的是抚养权还是监护权

或是即使孩子判给母亲 父亲也还是有监护权

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权和监护权还是有区别的,对子女的抚养权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但监护权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由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监护权。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来看,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祖父母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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