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6月,王女士与赵先生婚前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双方各出资了30万,房产登记在了赵先生名下,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赵先生认为此房产是婚前购买取得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与王女士分割,最多将王女士出资的30万元归还。王女士则认为,当时是以结婚目的共同出资买房,怎么就说明自己放弃产权了呢。
本案争议焦点: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律师分析:该房产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赵先生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判断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该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住房是婚前购买,又登记在一方名下,依照新婚姻法规定,这房子属于房产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产权权益属于他个人,受法律保护。离异的话,这房子产权属于房产登记方个人。
婚姻法规定,自领取结婚证起,不管男女谁来还贷,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家一半权益份额,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权益,也是一家一半。
婚前出资,只要有凭据,另一方可以对房产登记方主张债权。
离婚房产分割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编结语: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应首先看双方对该房产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