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怎样获得法律支持?
张先生和王女士分手时给王女士打下20万元的欠条作为分手费,但是之后并没有支付欠款,于是王女士拿着欠条来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该笔款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女士诉请。
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相处的两年时间里,给他购买了大量的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后来二人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发现性格不和,不适宜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决定分手。张先生分两次给她打下两张每张为10万元的欠条,共计20万元钱。但是张先生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并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款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先生辩称,双方并未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王女士所称赠送自己贵重物品及生活用品的事,只是她为了达到成功索要分手费的目的而编造的,这与欠条的产生没有直接关系。他当时是在王女士的胁迫下才写的欠条,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分手费性质的欠条违反了公序良俗,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的欠条并非存在真实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欠条的性质,王女士虽称是基于自己给对方购买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而产生,但是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张先生通过录音等方式证明欠条的性质是分手费,王女士也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所以该分手费欠条的性质不能等同其他案件中的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欠条,并且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女士诉讼请求。
二、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注意事项?
首先,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发生这种情感纠葛的,有的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有的则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增长趋势明显。随着经济发展,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在此类案件中,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
四是欠债的隐蔽性强。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五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增加审理难度。
究其原因,是由于如今浮躁的金钱观、物质观,使恋爱添加了功利色彩。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在所难免。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慎重处理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界限。不能简单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债“的债务项目内容,若债务设定并未构成不道德的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不因当事人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债务的合法性;
其次,着重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紧紧围绕原告主张欠款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牢牢把握欠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构成要件,一要有基础法律关系合意之达成,二要有款项实际支付之事实,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
再次,严格把握案件细节,从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着手,依法确认债务纠纷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及实际履行。
最后,明确审理思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灵活应用证据规则。对数额较大欠款,应着重审查当事人经济来源、实际履行能力、款项来源及去向、款项支付目的等。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经过及对质,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或依法传唤一方当事人与己方证人 “背靠背”到庭陈述经过,如存在当事人无法对事实细节自圆其说,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实际欠款关系等存疑情形时,及时释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
情侣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属人之常情,在财务方面也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为此,法官建议:我国的婚姻制度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每个人应遵守社会的道德底线,忠实自身的婚姻。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或爱意。
网友咨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犯罪?
我现任女朋友在前几天和她前夫离婚了,他前夫要了7500元分手费,我们给了,昨天说没钱我们又给了100,今天还要2000,说不给就来杀我,这事要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应当及时报案处理,构成敲诈罪。
小编结语: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本文中关于分手费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分手费怎样获得法律支持,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