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是否支持分手费?
张先生和王女士分手时给王女士打下20万元的欠条作为分手费,但是之后并没有支付欠款,于是王女士拿着欠条来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该笔款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女士诉请。
王女士诉称,她与张先生相处的两年时间里,给他购买了大量的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后来二人经过长时间的接触,发现性格不和,不适宜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决定分手。张先生分两次给她打下两张每张为10万元的欠条,共计20万元钱。但是张先生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并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款并且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先生辩称,双方并未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王女士所称赠送自己贵重物品及生活用品的事,只是她为了达到成功索要分手费的目的而编造的,这与欠条的产生没有直接关系。他当时是在王女士的胁迫下才写的欠条,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分手费性质的欠条违反了公序良俗,故不同意王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的欠条并非存在真实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欠条的性质,王女士虽称是基于自己给对方购买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而产生,但是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张先生通过录音等方式证明欠条的性质是分手费,王女士也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所以该分手费欠条的性质不能等同其他案件中的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欠条,并且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女士诉讼请求。
二、索要分手费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3年12月份,康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经常因为孙某曾被人包养一事而争吵。2015年5月,康某因孙某提出分手心有不甘,遂向孙某索要分手费5万元,孙某不同意,康某遂称,要将孙某曾被他人包养的事告诉孙某的家人,或向包养孙某的男人要钱。孙某因怕父母知道此事和担心影响别人家庭,便答应给康某3万元(其中包括康某曾给孙某父母的5500元见面礼钱)。孙某表示,过了一两天后,康某又来孙某家中拿东西,康某说给的钱太少了,必须给他5万元,继续以包养之事相威胁,最后康某要走了一条金项链。后康某将项链卖得港币8600元。
2015年7月,孙某因被康某甜言蜜语打动,两人复合,7月底彻底分手。2015年8月27日,康某再次威胁孙某要39000元,表示一共拿到8万元就和孙某“断”。孙某不堪骚扰选择报警。
法院表示,康某先后两次向孙某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其中孙某已经交付人民币30000元和项链一条,对于该部分成立犯罪既遂;对于剩余款项成立犯罪未遂,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孙某是否有过错问题。经查,孙某与康某交往期间仍与他人交往,此仅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法院认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网友咨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犯罪?
我现任女朋友在前几天和她前夫离婚了,他前夫要了7500元分手费,我们给了,昨天说没钱我们又给了100,今天还要2000,说不给就来杀我,这事要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应当及时报案处理,构成敲诈罪。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分手费”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希望本文中关于法律是否支持分手费,索要分手费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法律是否支持分手费,索要分手费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索要分手费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