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其次,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网友咨询:未成年子女如何主张抚养费及监护权能否变更?
孩子刚满8岁,夫妻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其后,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母亲一直对孩子不管不顾,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如今孩子只能跟随爷爷生活。请问:1、小孩母亲拒绝支付抚养费,该如何维护孩子的权利?2、小孩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爷爷可以申请作孩子的监护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因车祸死亡,孩子的母亲更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母亲不支付抚养费是违法的,孩子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继续承担抚养费用。
2、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法院则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最终确定孩子的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既不同意直接抚养孩子,又不支付相关抚养费用,从未履行过监护职责,明显不适宜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在父亲死后,孩子实际上也一直由爷爷进行监护,从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爷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关系。
小编结语: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监护权变更需要什么条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