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契约的相同点
(1)二者都是遗产继承中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二者的受益人均为承受死者遗产的人,他们受领遗产的法律效力始自继承开始之时。
(3)二者的订约人均需接受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4)二者的法律效力均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契约的区别
我国的遗赠扶养协议与外国的继承契约制度相比虽有其共同点,但其区别是主要的,表现为:
(1)设立协议的主体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是被继承人,而受遗赠人是扶养人。扶养人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和集体组织,此点与外国的继承契约制度根本不同;外国的继承契约的主体主要是夫妻,而且往往是未婚夫妻,当然也可以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设立此种继承契约。
(2)受益人不同。我国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益人必须是扶养人,即对被继承人负有生养死葬义务的人;而外国继承契约制度中的受益人是契约所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既可以是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我国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遗赠人根据协议享有接受对方供养、照料的权利,负有在死亡时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则对遗赠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在遗赠人死亡时取得遗产的权利。这就是说,扶养人的扶养行为是有偿的,当然这种有偿不是对等的;而外国继承契约则与此不同,继承契约制度中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死者遗产是无偿的,继承契约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契约一般不给对方或第三人设定扶养义务,如瑞士、英国、美国等都是如此。
(4)设立协议的程序和方式不同。我国《继承法》对设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和程序未作明文规定,更未要求必须采取公证形式(虽近年实践中多采取这一形式);而外国继承契约的设立均必须遵照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如德国的继承契约必须由公证人笔记,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设立,并按通常的遗嘱方式和公证遗嘱的程序进行始生效力。
网友咨询:遗赠抚养协议
经公证处工作人员打印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是否算代书,是否有效。 非遗赠人书写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没有见证人,但有双方签字,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公证处的这个工作人员仅仅是帮助起草和打印一下遗赠抚养协议书,这算是一种代书行为,但不具有法律意义。要使这种代书行为发生法律意义,则必须由这个工作人员以代书人的名义在该协议书上亲笔签名。 遗赠抚养协议并非必须遗赠人亲笔书写,遗赠人可以请人代书,但需经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签字才能生效;遗赠抚养协议书是否进行公正由双方决定,公正不是必经程序,只要内容合法并经双方签字,不进行公正也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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