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1、“当事人具备足够的遗赠能力、扶养能力”不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
2、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扶养人。
3、机关法人不得担任扶养人。
机关法人以行使国家权力为本职,其运作效率关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故一般地认为,除为维持机关法人的生存而参与民事活动外,机关法人不得参与民事活动,当超越公法人目的时,公法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机关法人不能成为扶养人。
4、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处理
(一)违约形态
违反遗赠扶养协议也可构成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瑕疵履行、加害给付等形态。此处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1、履行不能
因不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扶养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法定继承人故意不通知扶养人死亡的消息,而导致扶养人未履行死葬义务时,扶养人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且其接受遗赠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
2、瑕疵履行
扶养人的瑕疵履行责任集中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即“如果扶养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予以限制。”按上条规定,只有扶养人符合双重标准才构成瑕疵履行:在行为上“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并在结果上导致“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如前所述,扶养义务尽管有行为义务、结果义务之分,但多为结果义务。而从结果义务角度看,只要“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形,扶养人即构成瑕疵履行,此时判断扶养人瑕疵履行的标准应该是单一的而不必双重标准。
按《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扶养人对瑕疵履行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此时如被扶养人已死亡,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均无实际意义,至于因瑕疵履行给遗赠人造成的损失的则应从扶养人应受遗赠财产中扣除,这就是此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予以限制”的法理基础。如被扶养人尚未死亡,此时被扶养人可以要求扶养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此外其能否要求扶养人承担强制实际履行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一般而言,对于以行为为标的的给付义务,只有在符合经济合理性的要求时才能使违约方承担强制实际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110条)。扶养义务一般表现为结果义务,而为达此结果,扶养人需长期、持续地实施扶养行为。此时,如要求违约人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不具备经济合理性。
网友咨询:没有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公证过的遗嘱吗?
没有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公证过的遗嘱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弄清楚公证遗嘱和私立遗嘱的概念。所谓公证就是国家出卖信用给老百姓作证,私立遗嘱是公民个人自行行使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这里公证当然是由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效力当然比私立遗嘱高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处理?”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遗赠抚养人的相关内容。关于遗赠抚养人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