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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法律实务的概述,婚前必知的法律实务

核心提示: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因为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家和而天下和”,可见家庭的兴衰与社会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婚前知道一些法律实务有利于构建婚后温暖的家庭。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法律实务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前法律实务

(一)彩礼和嫁妆争议的处理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表示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且有的地方给付的数额较大,往往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也导致大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

嫁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这种配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下面我通过一个例子来分析嫁妆和彩礼的法律属性。

例1:2004年8月,李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04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04年12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未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后感情不合,王某于05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女方家在办理婚礼时陪送的一辆小轿车如何处理以及男方在婚前给付的8万元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达不成一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嫁妆归李薇所有;王可给付的8万元彩礼不予返还。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在实践中举证是非常难的,既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的事实,还要举证证明生活困难与给付彩礼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一般都不予采信。

因嫁妆属于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赠与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前(在举行婚礼时),应认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关于房产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均认为是对个人的赠与,这点与嫁妆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网友咨询:彩礼返还

什么叫彩礼?彩礼返还的条件

婚姻帮律师解答:

彩礼返还,是男女双方离婚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当初结婚时候给的彩礼,例如车、钱等。2、什么条件下,结婚彩礼可以返还?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结婚彩礼返还问题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4、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院在《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登记结婚之后给付的彩礼,《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可根据彩礼的具体流向分二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购置房屋争议及处理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即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已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款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如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借款处理,由取得房子的一方返还。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在婚恋纠纷中,表现为以一方名义购房,而全部房款由另一方(通常为男方)全部出资。恋爱不成时,对于房产归属或对方出资款是否需要退还双方往往产生纠纷。

例2. 2005年8月,张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李某,并开始相恋。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张某遂委托李某在苏州买房。2006年1月,李某看好了一套总价为90万元的新房,并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告知张某后,张某于2006年2月向李某账户打入95万元房款,由李某一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后双方在此房中同居并商议同年10月结婚。但不久李某以性格不合将张某赶出家门,拒绝张某进入该房。张某无奈于2006年9月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向张某返还95万元现金。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判决的理由:

本案中虽然张某在李某买房期间支付了全额房款,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用于买房的钱就是张某给的,张鹏也无法证明出资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一般都以不当得利返还为由处理较为合适。如果该房在短时间内增值很大,张某也无法得到相应的增值部分,真可谓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因此建议大家,如果在恋爱期间准备买房,如果是自己一方全额出资,最好自己亲自参与买房,将房产证办在自己的名下。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义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三)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

先让大家了解一下同居与事实婚姻之间的区别。实践中,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办理了婚礼,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认为婚姻是成立的,系事实婚姻。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办理了婚礼或虽未办理婚礼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才属于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因此,目前未办理结婚手续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绝大部分是同居关系,只有很少一部分属于事实婚姻。

还有一点需要大家了解,自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实施后,在我国的法律术语中,再无“非法同居”一说,只有“同居”的说法。

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处理原则: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既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虽保留着“非婚生子女”的称谓,但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如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我国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上,同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一样,首先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小编结语: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表示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置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处理原则: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处理。关于婚前法律实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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