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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法律实务的几点必知,婚前法律实务的几点简单分析

核心提示:要结婚啦,这些法律常识你可知道?想要把甜蜜的恋爱时刻延续到神圣的婚姻殿堂直至婚后,就要进行爱情保卫战,法律是除了感情之外最重要的盾牌!小编给大家整理包括扶养费纠纷的处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及限制、婚内财产约定、“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内的婚前法律实务的内容,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内法律实务

(一)扶养费纠纷的处理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定义务。根据扶养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同,广义的扶养可分为抚养(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扶助和教育)、扶养(平辈亲属间的供养和扶助)和赡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扶助和供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指双方在生活中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对配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分析夫妻之间的扶养责任:

例3:田女士与赵某因双方夫妻感情恶化,已分居数月。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赵某控制,田女士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现生活十分困难。因双方尚存在夫妻关系,赵某依法应对田女士有扶助的义务。故田女士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法院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分居后,赵某作为照管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依法对田女士负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某给付扶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田某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法院最后判决赵某每月给付田女士生活费400元。

网友咨询:抚养费纠纷

我是天津居民我和前妻2006年经法院协调离婚吧,孩子判给对方,当时判决给附小孩每月150元,我一直按约履行。2008年我再婚,女方还是单身。2010年一月女方起诉我要求支付2008年至2009年医疗费和教育费50%既2414.33元和每月抚养费300元,还有2010年以后的医疗和教育50%。因我当时每月收入880元一审判决支付240元其他驳回,女方不服上述到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每月给付260元和2008年到2009年的教育和医疗费2414.33元,驳回其他请求。我当时因有痛风病没有及时履行,后女方又在2011.1月提出执行请求,后我与法官协商因工资低和有病分期执行.现女方又提出诉讼要求一.担负2009年到2011年5月产生的教育费6630的50% 3315和2009年到2011年5月产生医疗费1668.72的50% 834.36。二.判令我从2011年1月1日起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以及今后产生的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的50%。三.判令我继续履行市一中院(2010)民终字第722号判决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我是在北辰分局工作的辅警现在的工资每月1200左右,按照女方的要求对我经济负担很重,等于我不吃不喝的为她干活了。请问怎样抗辩才能对我有利,最好给我写个抗辩书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二)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及限制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参与民事活动时,可以由一方作出决定,该决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夫妻对家事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家事代理权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作为一个概念提出,但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四个特征:(1)家事代理权的主体是丈夫或妻子一方;(2)家事代理权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家事代理行为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作“一般”的处理决定。如果丈夫或妻子单方对共同财产中的大额存款、债权,尤其是不动产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处置时,则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4)丈夫或妻子一方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同意。

了解了家事代理权及特征,下面就对婚内处理财产的一般法律原则、权利及限制做简单介绍。

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诸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接受馈赠等等。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是指超越了维持夫妻生活基本需要的范围,严重影响另一方或双方的正常生活(比如一方擅自处分家庭住宅,可能导致另一方或双方居住权的丧失)。因此,对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实质是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防止因一方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招致的重大损失。

下面举一个夫妻单方擅自处理房产,导致合同无效的例子。

例4:洪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登记在丈夫杜某名下。杜某在夫妻间闹矛盾且妻子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夫妻重要财产的房屋卖与他人,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妻子洪某将丈夫杜某和买房人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不仅侵害了洪某作为诉争房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杜某和买房人李某为了少付过户费,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据以上理由,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屋等,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如果买房人并不知情,比如丈夫出具虚假“同意出售证明”或妻子的授权委托书,导致第三人认为共有人知情且同意出卖,购房人且支付对价,并办理过户手续。此种情形下,不知情的一方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行为系无效行为,法院一般都会以“第三人善意取得”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方只能向出卖房产的一方要求赔偿。

(三)婚内财产约定

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以排除法定财产制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正确看待和处理婚内财产约定。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婚前及婚内财产约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反对意见认为:订立婚前财产约定,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和基础,爱情应是无私的。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来说,互相信任,不分你我,才是最高境界。而赞成意见则认为,如果双方婚姻稳定,这个协议就不必使用,这种情况与购买保险一样,只是作为意外的保障。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可以选择或放弃采用婚内财产约定。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例5:贾某和刘某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5月4日,双方就离婚和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共花费18万元。若因感情不合离婚,我愿意付给对方10万元,两年内还清。”2009年1月24日,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离婚,但就婚内刘某书写的字条内容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婚内就财产作出约定,包括为以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遂判决刘某履行字条内容。

上述例子表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以及离婚时的分割等作出约定,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是有效的。

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在对内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约定。就夫妻双方而言,其双方的财产都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在对外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呈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忠实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等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例6:2004年1月,北京市房山区的黄某与张某结婚,因黄某曾离过两次婚,而张某为初婚,张某便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归另一方所有。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2006年初,黄某与来京务工的一女子同居,黄某父母及张某苦心规劝,黄某就是不听,并近一年未回家。2007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并按照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内容。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可以视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所有问题,对双方皆有约束力。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小编结语: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忠诚协议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但它也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妙方良药,无法对爱情做出保险。婚姻美满家庭幸福,还要靠自己经营,靠道德约束。关于婚内法律实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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