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那些通过合法婚姻生育的子女法律上称为婚生子女。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①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②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③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④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遗嘱、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案例:
今年27岁的林先生出身于北京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1998年大学毕业后到深圳打工,和李小姐住同一栋楼,一个多月后两人开始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久李小姐就怀孕了。当时他俩都没有什么钱,拖了一阵子,肚里的孩子大了,只好把孩子生下来。何先生在北京的父母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让他立刻回家,于是他在今年春节回到北京。
今年5月17日上午,李小姐抱着才一岁多的女儿牛牛来到北京西城法院递上一张诉状,要求被告林先生每月支付女儿1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教育费5万元。
在法庭上,林先生承认从未有过与李小姐结婚的打算,因为双方的家庭、背景、学历等等相差悬殊。再次见到可爱的女儿,林先生感到心中难以割舍,故于今年5月18日提出要自己抚养女儿。这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以男方监护抚养而审结。
婚姻帮律师评析:
“不明不白”来到人间的孩子是无辜的,1980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而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针对当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抚养义务的现实,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款明确规定了生父对子女负有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对生父是否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则没有提及。
为弥补1980年《婚姻法》的明显不足,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将原《婚姻法》第19条第2款修改为第25条第2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小编结语: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