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遗赠生效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遗赠得以生效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遗赠人所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首先,在立遗嘱时,遗赠人必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继承法对每一种遗嘱都规定了严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遗嘱才能生效。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则须先将此必要份额保留后,剩余部分再进行遗赠。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以遗赠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生活状况为准。
3、受遗赠人须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之人。遗赠有着极为严格的人身性质,受遗赠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人、受遗赠的单位于遗赠人死亡前被撤销的,遗赠均不发生效力。受遗赠人的子女不能代替其父母接受遗赠。被继承人死亡时母腹中的胎儿可以接受遗赠,但出生时是死体的,则遗赠自始无效。
4、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遗赠可以执行。如果遗赠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遗赠人死亡时该项财产已不存在,则此遗赠无效。
5、受遗赠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遗嘱执行人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此可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即自动丧失受遗赠权。
6、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须在清偿债务后才可执行遗赠。在清偿完被继承人债务后,如果还有遗产的,则对剩余部分执行遗赠;如果没有剩余遗产的,则遗赠不能执行,受遗赠人的权利也就消灭。
案例分析
受遗赠 时效
继承、遗赠、时效。原告:张某,被告:钱某。 刘某,早年丧夫,和儿子钱某一起生活。张某为刘某的朋友。2011年8月6日,刘某当着儿子钱某和朋友张某的面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我死后,我的房屋、存款30万元以及家中生活用品归儿子钱某所有;我的一台钢琴归朋友张某所有。立遗嘱人:刘某。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当时,张某未对是否愿意接受钢琴表态。同年10月8日,刘某去世。张某帮助钱某料理了死者的丧事,但未提钢琴的事。同年10月23日,张某到钱某家中,要求搬走老师刘某遗赠给她的钢琴。钱某以从8月6日立遗嘱算起已超过两个月,此期间张某未表示接受遗赠为由,认为张某已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张某起诉。
本律师代理原告,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条、第17条和第25条的规定,张某表示接受遗赠仍未超过期限,仍有权取得该钢琴。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网友咨询:这样算不算遗赠抚养协议
我老公是农村的82年时我老公五岁,因他大伯没有结婚没有子女,所以过继给他当儿子,但是没有去公证,当时写了一张纸头,清楚写着他大伯扶养他长大,他要帮他养老送终,所有遗产由我老公继承,其它人不得干预。当时也有十几个人做证签字。但是台头写的是过继事宜,是否有关系,如果凭这个打官司的话,有多少胜算。这个协议没有公证可以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没有关系 主要看内容 没有公证,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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