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效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二、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吗
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网友咨询:新婚姻法出台之前的婚前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问题,我于2009年自己购房,2010年结婚,2011年新婚姻法出台,请问房产是否输入我婚前个人财产?现准备卖掉该房产,卖掉的钱作为首付,重新购大一点房子,但是不想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有什么办法吗?如果用我自己名字购房,是否将变为共有财产?如果卖掉该房产,以我父母的名义购房,是否可以规避该问题?如果以我父母名义重新购房,我是否可以作为房屋的共有人,用我的公积金还款?如果发生婚变,如何处理新购房?有什么好办法,既可以让我重新购大房,又可以属于我个人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和您的配偶签订房产协议,房产属于您所有即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小编结语: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首看夫妻双方有无约定,再看婚姻登记时间,最后看资金的来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生活的错综复杂,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常常混同在一起,很难区分。希望看过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之后对您有所帮助,关于夫妻个人财产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个人财产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