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原则有哪些?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港离婚案件
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网友咨询:涉外离婚国内法院可受理吗
5年前,我和妻子在居住地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她去了国外并在那里长期居住,我一直在国内做导游,我们没有孩子。现在我想和她离婚,可她因工作原因又不能回国。请问:像我们这样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妻子在国外定居,而你在国内居住,你们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4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⑴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⑵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⑶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⑷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结语: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更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